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聯合制定了《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由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殘聯於2018年3月5日聯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民政部、人社部、 國家衛計委等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5日 
  • 文號:民發〔2018〕31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服務提供,第三章 內部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辦法發布

民發〔2018〕31號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計生委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殘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中辦發〔2014〕46號)精神,加強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殘聯聯合制定了《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中國殘聯
2018年3月5日

辦法全文

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規範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和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的專門為殘疾人提供供養、托養、照料、康復、輔助性就業等相關服務的機構。屬於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中內設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殘疾人教育條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等規定的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入住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殘疾人應當遵守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是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對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對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監督。
第五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非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非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營利性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及服務需求,制定並實施殘疾人服務機構設定規劃,將殘疾人服務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定公益慈善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幫助。

第二章 服務提供

第八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接收殘疾人,為殘疾人提供服務前,應當對殘疾人服務需求、身心狀況等與服務相關的基本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殘疾類型、殘疾等級和評估結果制定適合的服務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對接受服務的殘疾人進行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服務方案。
第九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殘疾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服務協定。服務協定一般載明下列事項:
(一)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殘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經常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業務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等的監督。
第十一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協定為接收的殘疾人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十二條 對於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殘疾人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其特點,配備專業人員幫助其進行適當的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
對於有就業意願的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等服務的殘疾人服務機構可以組織開展適宜的輔助性生產勞動項目,並與參與勞動的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相關協定,符合勞動契約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殘疾人提供醫療服務。殘疾人服務機構開展診療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定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室等方式,為殘疾人獲得和使用康復輔助器具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殘疾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其中,對於智力障礙、精神障礙殘疾人應當配備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服務。
第十六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定期開展適合殘疾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殘疾人服務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時,應當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尊重殘疾人民族風俗習慣、保障服務對象的人身權益。
第十八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因歇業、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原因暫停或終止服務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殘疾人服務機構妥善處理後續事宜,最大限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無障礙環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明確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實行崗位責任制。
殘疾人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上崗前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實施財務管理,依法建立會計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要求,為殘疾人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檔案,一人一檔,並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保護殘疾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申請登記認定為慈善組織、接受和使用捐贈物資等,應當遵守慈善事業有關法律法規。
殘疾人服務機構接受社會捐贈、政府補助的,應當專款專用,有詳盡的使用記錄,並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資產使用、管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照料、護理、膳食、特殊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機制,並在公共區域安裝實時監控裝置。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處理程式處置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有完整的過程和應急處理記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等多種方式,加強與登記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書面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殘疾人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行業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運行情況等進行專業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助扶持、分級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經常聽取殘疾人及家屬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殘疾人及家屬對於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三十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服務對象的重大事項。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業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開展殘疾人服務機構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給予糾正,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殘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協定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的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人員未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者未經過崗前培訓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領域管理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特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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