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奧會運動員級別

殘奧會運動員級別

殘奧會運動員級別是指為了體現公平競賽的原則,以及選手能夠與殘障種類及程度相似的對手比賽,不同障礙程度的運動員將被分入不同級別進行比賽。

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鑑定。

殘奧會比賽項目中,運動員的運動級別以一個英文字母加上一個雙位數字組成。英文字母,則純粹代表比賽的項目,比如F級為田賽(Field)、T級為徑賽(Track)。雙位數字中的十位數值代表運動員的殘疾類別,“1”字代表視障類別、“2”字代表智力障礙類別、“3”字代表腦癱、大腦麻痹或後天性腦損傷類別、“4”字代表截肢及身材矮小的類別、“5”字代表脊髓損傷及部份輪椅組的類別。雙位數字中的個位數值則代表運動員於殘疾類別中的級別,數字越低代表殘疾情況越嚴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奧會運動員級別
  • 級別組成:一個字母一個雙位數字組成
  • 級別等級:肢體障礙、腦性麻痹、視覺障礙等
  • 範圍:殘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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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為了體現公平競賽的原則,以及選手能夠與殘障種類及程度相似的對手比賽,不同障礙程度的運動員將被分入不同級別進行比賽。因此,每個殘奧會項目都有自己的分級,總體上的障礙等級可分為肢體障礙、腦性麻痹、視覺障礙、脊椎神經損傷、學習障礙(簡稱智障)以及其他障礙。

類型

參加殘奧會的運動員分為PPS(殘奧會級別永久狀態)、PRS(殘奧會級別核查狀態)和PNS(殘奧會級別全新狀態)。其中PPS不需要再進行分級,因為他們曾多次參加殘奧會或者世錦賽,已有了準確分級。後兩類運動員和首次參賽的運動員則需參加分級評定,以繼續觀察他們的分級是否準確。

組成

殘奧會比賽項目中,運動員的運動級別以一個英文字母加上一個雙位數字組成。英文字母,則純粹代表比賽的項目,比如F級為田賽(Field)、T級為徑賽(Track)。
殘奧會運動員級別
雙位數字中的十位數值代表運動員的殘疾類別,“1”字代表視障類別、“2”字代表智障類別、“3”字代表腦癱、大腦麻痹或後天性腦損傷類別、“4”字代表截肢及身材矮小的類別,及“5”字代表脊髓損傷及部份輪椅組的類別。
雙位數字中的個位數值則代表運動員於殘疾類別中的級別,數字越低代表殘疾情況越嚴重,因此較高數值的殘疾運動員,於競賽中較少因殘疾引致的影響。

殘疾類別

在視力殘障類別中,11級為全盲或接近全盲;而13級為符合最低視力殘障標準。11級的比賽需要領跑員及戴上眼罩,而12級比賽的選手亦可要求領跑員。
20級:學習殘障。選手的智商需符合參加項目的最低殘障標準,世界衛生組織所設定低於75的國際標準水平。
31至38級(徑賽為32至38級):腦性麻痹,選手有手足徐動症、運動失調及肌肉張力過高等症狀,令他們不能夠有效地控制腿部、身軀、手臂及手腕。
31至34級的選手通常需要維持坐姿進行比賽,而35至38級的選手的身體控制能力較高,可以用站姿進行比賽。
以大馬本次奪得T36級100公尺金牌的莫哈末里祖安為例,參加這項級別比賽的選手在運動時,會出現四肢徐動的症狀,上肢出現中度至嚴重的肌肉控制問題,下肢能表現良好的跑步動作,以及動態的平衡力較靜態佳。
40級:身材矮小的選手,可能先天生長激素缺乏或後天疾病等影響。選手智力通常正常。
42到46級:肢體殘障,但不需要使用輪椅的選手。
42至44級為下肢殘障而45至46級為上肢殘障。
51到58級(徑賽只有51到54級):需要使用輪椅的選手。
在徑賽,51到52級的選手通常上肢及下肢的活動能力都受到限制,而54級的選手的部份身軀及大腿則有較高的活動能力在田賽,51到54級的選手沒有身軀及下肢的控制能力。通常54級的選手的上肢活動正常。

舉重分級

(1)截肢標準
殘奧會運動員級別
雙或單膝上截肢(A1或A2);雙或單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標準:經過踝關節截肢,而不是經過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殘疾
①下肢運動麻痹,肌力減少20分以上(雙下肢肌力總分100);
②髖關節活動度在60°以內或僵直;
③膝關節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關節僵直;
⑤雙下肢相差7cm;
⑥軀幹:永久性的嚴重的運動障礙或脊柱側彎大於60°(通過X光片測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過145cm並有其它殘疾。
(3)腦癱
運動員必須有診斷證明是腦癱,或是非進行性腦損傷造成的先天或後天的運動障礙。如果僅從神經檢查有異常,但無功能障礙不能參加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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