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止論

死刑廢止論是西方刑法學者主張廢除死刑的一種理論觀點。主要理由:(1)死刑並不具有特殊的刑罰威嚇效果。(2)死刑本身並不完善,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其一,死刑的程度不可分,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其二,不符合倫理道德,即國家禁止公民殺人,而自己卻在做著殺人的勾當;其三,死刑所造成的死亡恐怖造成生命刑的雙重報應,死刑判決後到死刑執行前,受刑人要在死亡的恐怖之下生活,極不人道;其四,死刑不符合現代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死刑實質上是不教而誅。

(3)保留和適用死刑,忽視了人為錯誤的可能性,而造成不能恢復的後果,人死不能復生,如果由於司法錯誤造成錯殺,將無法糾正。(4)死刑的殘酷性,不符合刑罰人道主義的要求。(5)根據社會契約論,國家或社會無權剝奪其人民的生命。(6)死刑不符合經濟性原則。執行死刑的結果,使被害人無法取得損害賠償,國家無法獲得無償勞動,而且將犯罪人處死後,有時國家還需要負擔受刑人家屬的社會救濟工作。全世界目前有四十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而絕大多數西方國家都廢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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