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除論是誕生於西方學者的一種主張,它主張在法律上限制、廢除死刑。
死刑廢除論,西方國家學者主張廢除死刑的理論觀點的總稱。廢除死刑的主張始於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和自由主義刑法學家的大力倡導。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在其1764年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文中,猛烈抨擊了封建殘酷的刑罰制度,提出了限制死刑、廢除死刑的主張。自此以後,在西方學者中,圍繞死刑存廢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這場爭論延續至今。概括說來,廢除死刑論的主要觀點是:(1)死刑是野蠻時代血醒復仇的沿襲,殘酷而不合人道。(2)死刑違反了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不是復仇和報應,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復歸社會。而死刑杜絕了罪犯自新之路。(3)死刑違反了社會契約論。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解釋,公民通過訂立契約把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自由交給國家,以求個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當然個人自由應受一定限制,但自由受限制並不意味著通過契約把生命交給國家來剝奪。(4)死刑無威嚇作用,起不到一般預防的效果。調查研究證明,死刑對那些犯死罪的人並無威嚇作用。就廢除死刑的國家來看,其犯罪率並未因死刑的廢除而增加。死刑是常在的,而殺人、強盜等嚴重犯罪仍經常發生,這充分說明了死刑並無威嚇作用。(5)死刑為極刑,發生錯判便無可挽回,無論為何“慎刑”,死刑也難免誤判。而且死刑為最酷的刑罰,無程度差別,不免有失公平和均衡。(6)從功利角度看,死刑無益於被害人及犯罪人的家屬,無益於社會。因而死刑不具有經濟性。(7)死刑的存在違背了社會文化發展的規定。刑罰制度是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變化的,總的趨勢是朝著重一輕一無的方向發展。廢除死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廢除死刑論觀點的影響之下,國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逐步增多,迄今為止,從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近50個。英國、法國、義大利、聯邦德國等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從法律上完全廢除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