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誘因

死亡誘因是誘發了身體原有潛在的或處於代償狀態下的致死性 疾病急性發作或突然惡化而引起了死亡,誘 因包括:精神因素、勞累過度、吸菸、輕微 外傷或感染、酗酒、高熱、性交、飽食、飢 餓、寒冷等。雖然它們並不能在任何情況下 對任何人都必然會成為死亡的誘因,但有時 候卻可能成為某些死亡的誘因,對某些重要 器官有潛在性病變的人,能誘發疾病惡化、 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死亡誘因的責任人,對死亡應負一定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死亡誘因的鑑定要採取慎重的態度。並非任 何一種在死亡前發生的因素都能評定為死亡的誘因。對於確認的死亡誘因,常常能從病 理學上分析與其後發生的死亡確實存在邏輯 上的因果關係,並且在時間上通常與其後 發生的死亡相隔不能太長,應在天以內。 (陳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亡誘因
  • 外文名:inductive cause of death
  • 定義:誘發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致死的因素
  • 內容:精神情緒因素、過度勞累或用力
簡單說就是誘發原有潛在疾病惡化致死的因素,其中包括精神情緒因素、過度勞累或用力、輕度外傷或感染、飲酒、吸菸、高熱、寒冷、飢餓、性交等,例如冠心病患者可在性交過程中突發心力衰竭致死。輕度外傷在法醫實踐中最常見和重要。如頭部的輕微外傷可能誘發腦動脈瘤、腦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或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而猝死。輕度的腹部外傷可使異常腫大的脾或肝破裂出血而發生急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死。胸前區或上腹部的鈍性暴力打擊誘發急性神經源性心血管衰竭而死亡。在誘因作用下發生的死亡都在誘因作用後很短的時間內發生,且誘因與主要死因之間有關,這是誘因重要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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