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二審
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提請會議第二次審議,與草案一審稿相比,將
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由九項合併為八項。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草案同時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調動規定
草案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嚴防泄密
草案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人民武裝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不得泄露
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
背景介紹
草案一審稿規定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任務的職責範圍,其中第七項、第八項分別規定,武警部隊參加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和“恐怖攻擊事件”,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
拉薩“3·14”和
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
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上述兩項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攻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重要內容
武警警種
武警執行安保共有八項任務
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人民武裝警察法》通過並頒布施行
《人民武裝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通過並頒布施行,令我國68萬武裝警察部隊首次有了專門的法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7日以153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通過了提交二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簡稱《
武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從啟動起草到頒布施行,歷時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