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4年12月8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語言:中文
  • 主辦單位: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
  • 編輯單位: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
  • 創刊時間:2014年
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 生,第六章 外部關係,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第八章 附 則,

序 言

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溯源於1950年創辦的中南兵工學校,是新中國創建的首批國防軍工院校之一,在發展歷程中曾更名為中湘幹部學校、第二一二技工學校、湖北工學院、湖北機械工業專科學校、武漢機械工業學校、武漢船舶工業學校,1998年由原國家教委批准設定為高等職業院校,更名為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2010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學校以“立足船舶、服務軍工、面向社會”為辦學定位,以“以人為本、質量立院、特色創優”為治校方針,以為國家工業化和國防現代化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己任,致力於建設全省領先、全國知名、具有一定國際影響的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為“武漢船院”,英文譯名為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月湖街鐵橋南村2號。
第三條 學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按照依法辦學、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發展,培養面向企業、面向基層,實踐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校訓是“厚德、篤行、致用、創新”。
第八條 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圖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時間(1950)、太陽、海洋、艦船等元素構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白色,校名位於旗面中間位置。規格為1號校旗:2.88米×1.92米;2號校旗:2.4米×1.6米;3號校旗:1.92米×1.28米;4號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26日。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以培養適應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及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以工學為主體,兼顧管理學、經濟學等學科;以服務船舶與海洋工程行業的專業為特色,以服務機械工程、動力工程、電氣工程、信息工程等行業的專業為支撐。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動科學研究與技術進步,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培養,強化高水平科研和套用轉化基地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辦學優勢,主動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承學校“為國家工業化和國防現代化而奮鬥”的大學精神,傳播學校軍工特色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承創新和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院長領導,副院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院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院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院長召集並主持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群團組織等,各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負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以及其他學術事宜。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並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辦企業的發展和建設。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企合作理事會,由政府、行業、學校、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按照理事會章程開展活動。校企合作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擴大學校與合作企業的影響;
(二)促進理事單位與學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合作項目的實施;
(三)完善學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機制,促進學校更好地服務於區域行業企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學院(部、中心)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部、中心)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二級學院(部、中心)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學、科研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供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畫或意見;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二級學院的專業設定及年度招生計畫;
(四)制定和實施本二級學院(部、中心)的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畫;
(五)檢查並評價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的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二級學院學生教育與管理;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本二級學院(部、中心)的資產、科研經費及其他各項資金;
(八)負責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及職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獎金的分配;
(九)負責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經院長授權,聘任本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及工作人員;
(十一)組織本二級學院(部、中心)與國內外同類學科或專業的教學與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部、中心)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本單位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部、中心)設院長(主任)一人,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部、中心)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部、中心)下設教研室或研究所,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第三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是二級學院(部、中心)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級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會議成員由黨總支書記、院長(主任)、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組成,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教師由具有優良品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具有教育教學能力並獲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全體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定期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落實教師主體地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教師應自覺提高思想道德修養、遵守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
第四十二條 學校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引進、培訓、企業實踐等多種途徑建設具有“雙師結構”的優秀教師團隊。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之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學習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學分制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綜合素質評價中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資格證書;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或資助;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及各項校園文化活動,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校外實訓實習活動及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履行獲得助學貸款或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課外科技、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密切聯繫社會、行業和企業,積極主動開展面向職業界的合作辦學和套用研究、技術開發及職業崗位培訓等社會服務,促進協同創新。
第五十三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總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學校財務部門要定期向院長做出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學校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等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構建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主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資產配置、採購、使用、管理、處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各類管理制度、辦法和實施細則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發布後生效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