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節能協會

武漢市節能協會

武漢市節能協會(英文:WuHa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縮寫:WHECA)是經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武漢市民政局正式批准的節能領域的專業社團組織

協會是市發改委的直屬協會,自成立以來受主管部門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各區發改委和各級相關機構的委託,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節能減排、契約能源管理、 新能源、節能評審及節能監察等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節能協會
  • 外文名:WuHa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WHECA
  • 類 型:綜合性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 成立於:2011年
  • 目 的:提供節能研究和諮詢
服務類型,協會章程,

服務類型

1、提供節能環保法律、仲裁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和武漢市仲裁委員會聯合成立了“武漢市節能環保行業仲裁中心”,努力為節能環保企業提供法律訴訟服務和法律非訴訟服務,以推進武漢市節能市場的規範化進程、完善節能服務產業的誠信體系建設。
2、提供推行契約能源管理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回響國家在“十三五”期間大力推行契約能源管理的號召,配合主管部門武漢市發改委開展各項相關領域的契約能源管理工作,面向社會提供相關專業性服務。
3、提供推廣國內外優秀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回響國家政策、積極推廣優秀節能環保技術。協會系統整合了國內外工業、建築、新能源等方向節能環保領域中,相關優秀技術和產品推薦給適用企業,希望能對企業在“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工作有所幫助。
4、提供節能環保投融資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與多家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並已獲得節能專項授信資金人民幣50億元;並將根據企業的投融資需求量身定製服務方案,為廣大節能環保企業提供綜合性選單式投融資服務(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服務)。
5、提供節能環保項目申報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全力為節能環保企業申報各類項目,特別在爭取優惠政策的過程中提供諮詢和有力協助。幫助企業及時獲取申報信息,協助編制申報材料,簡化申報程式,為節能環保型企業的成長與發展提供專業服務。
6、提供節能環保會展諮詢及技術交流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為加強全民節能環保意識,開展多方位技術交流運作,為從事節能環保行業的各類機構和人才提供交流和合作平台。通過舉辦會展交流的方式,為國內外先進節能環保產品技術進入華中市場做好支點和平台建設。
7、提供節能環保人員培訓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努力推進武漢市節能環保專業人員的培訓和人才的培養工作,為會員單位搭建節能環保人才輸送橋樑,為進一步推進武漢市的節能環保工作做好基礎準備工作。
8、提供節能環保第三方節能量認證諮詢服務
武漢市節能協會和省內多家質檢機構(涵蓋工業、電力、建築、交通等多項領域)建立了合作關係,可提供第三方節能量認證諮詢綜合性服務,協會希望能通過此項工作為節能市場的健康成長,履行監督和保障的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武漢市節能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WUHA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WHEC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武漢市各生產和使用節能產品以及從事節能服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織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大力宣傳節能工作,積極推廣節能產品、節能技術,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加強我市節能行業的協調組織工作,促進我市節能行業又好又快的發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節能主管部門開展各項節能活動,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我市單位GDP能耗指標,為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現代化生態新武漢做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沿江大道133號廣源大廈12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任務:
1、宣傳黨和政府的節能方針政策。對我市能源利用發展規劃、新能源開發、能源管理、節能技術進步以及國內其它省市(含國外)發展現狀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企業提供政策、產品、技術諮詢。
2、向會員單位提供蒐集、整理到的國內外科技、經濟節能信息資料、開拓信息渠道;幫助會員單位培訓各類技術、管理人才,對企業及會員單位的節能改造和管理成果進行總結交流、組織推廣,適時編輯出版與本協會有關的刊物。
3、為企業牽線搭橋,對優秀節能產品進行評估、鑑定和推薦。組織節能技術和新能源的開發,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節能技術方案及管理方案的諮詢服務。
4、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要求及建議。協助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給的調查和諮詢任務,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
5、加強會員自律工作,制定協會會員共同遵守的約束性公約和條例,協助政府做好節能管理工作。
6、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經濟組織的關係與合作,組織協助會員參加市內、外(含國際)節能產品的展覽(展銷)會,並進行技術交流。
7、開展與國內外的節能技術合作,促進節能產品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8、參與武漢市行業標準制定,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9、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生產、使用節能產品、從事節能服務和從事節能科研的單位;
4、在節能技術方面具有一定的專長和影響,或者對節能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並交理事會備案;
3、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獲得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協會的保護;
7、對於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包括各種形式的培訓講座、學術討論、對口交流、專業化協作人才培訓、國內、外考察等),會員單位可以優先照顧;由協會主辦的各種信息資料或刊物,可以優先獲取,對協會開展的管理技術、投標諮詢和項目設計等服務性項目,會員單位享有一定的優惠。
8、會員單位免收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公約和決議,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2、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及時提供該企業的經濟活動信息和有關資料;
3、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宣傳本協會的宗旨方針、促進協會的發展;
4、向本協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凡是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建立並完善“檔案管理”規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經費支出:
1、編印、郵寄刊物、資料、聯繫電話及書信等費用;
2、組織和參加各種活動的開支;
3、邀請國內、外專家或學者作學術報告或講課費用;
4、購置協會辦公用品等費用;
5、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生活福利等開支。
6、聘請各類專業人員提供專項服務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管理制度由理事會另行制定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1年9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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