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漢南區卓越書畫院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成立時間2013年12月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漢南區卓越書畫院
- 成立時間:2013年12月8日
- 主管單位:漢南區文新廣局
- 理事長:何同興
- 院長:曹雕
書畫院簡介,領導機構,書畫院活動,書畫院地址,書畫院章程,
書畫院簡介
武漢市漢南區卓越書畫院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批、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成立時間2013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何同興,主管單位:漢南區文新廣局,秘書長:曹雕。
領導機構
理事長:何同興
院長:曹雕
名譽院長:李啟柳、翟忠謀、劉能輝、何正漢、蔣大力
常務副院長:劉紅權
副院長:餘聲連
黨支部書記:段有德
監事:何正早
理事:
顧問:
書畫院活動
2016年6月10日,卓越書畫院舉行成立3周年工作座談會。會議圍繞“腳踏實地建平台、紮根人民練內功”主題,就“新常態”下書畫院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務基層和人民深入探討。
2016年6月28日,卓越書畫院的藝術家走進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大隊開展“獻禮建黨95周年送書畫進軍營”活動,為消防大隊贈送10幅國畫作品、5幅書法作品,該活動是卓越書畫院開展“紮根人民練內功、腳踏實地建平台”系列活動的重要內容。
2016年7月25日,在武漢市光谷國際廣場湖北省陽光慈善物資中心,書畫院通過湖北省陽光慈善物資中心捐贈了15幅書畫作品,向抗洪救災官兵及軍烈屬表示慰問。捐贈書畫的藝術家有何同興、何正漢、曹雕、劉紅權、張光寅、陳海坤、胡電明。
書畫院地址
總部地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紗帽街漢月北區3號(2一5一1)
分部地址:武漢市漢口中山大道960號B1603室
書畫院章程
(2016年6月16日理事會修改通過)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卓越書畫院。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文化體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紗帽街漢月北區3號(2-5-1)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何同興。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三萬元,2016年8月再次追加七萬元。出資者:何同興(二次之和):五萬,曹雕:三萬五,何正漢:一萬,劉紅權:五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作品創作、研究、徵集、評比、推介;
(二)進行專業指導、組織採風、交流;優秀院士、學員的評比表彰,(同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院長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部門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並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何同興。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6年6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