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2004修訂)

1995 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2004修訂)
  • 發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
  • 發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條例頒發,總則介紹,第一條,第二條,

條例頒發

【發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根據200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6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14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總則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從外地來本市暫住和本市跨區縣暫住三日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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