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是武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5月1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3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規定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資料。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政府信息網上公開的監督實施。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是公開義務人,應當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方面
1.政府規章和與社會公眾相關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2.經批准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4.產業導向目錄;
5.本行政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各類城市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以及處理情況;
2.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經濟發展等有關的基本情況以及環境質量情況;
3.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4.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5.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其建設情況;
4.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領導成員及政府主要職能部門領導變動情況;
2.政府機構職能調整情況;
3.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4.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5.公務員錄用程式、結果;
6.政府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第七條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該信息屬於本規定第十條所列的內容。公開義務人應當依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第九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決策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在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十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政府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性質後,再予以保密或者公開。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化後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其所建立的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政府信息報送系統,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報送有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對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了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外,還應當採取符合該信息特徵的以下1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通過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專刊或者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發布政府信息;
(二)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
(四)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條 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15個工作日。
公開義務人未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公開義務人及時公開。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查詢指引。
第十六條 公開權利人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口頭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口頭申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做好記錄。
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以便公開義務人查詢和答覆。
第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時向公開權利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制發公開決定書送達公開權利人。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以公開的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除第三方已經書面向公開義務人承諾同意公開的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公開義務人應當創造條件,通過採用網上認定身份等新方式,方便公開權利人向政府機關提交申請。
公開權利人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有權要求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對與公開權利人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答覆公開權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公開義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答覆申請人的,應當說明理由;其中答覆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還應當說明救濟途徑。
第二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部門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詢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公開義務人,可以逐步編制本機關屬於依照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並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根據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有條件的公開義務人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並配備相應的設施,以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進行檢索、查詢、複製。
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向社會公開,方便公開權利人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會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公開義務人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未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複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方案;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中有關公開內容、方式、程式和時限規定的;
(二)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四)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隱匿或者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拒絕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係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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