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管理,提高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服務水平,促進智慧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武漢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武政辦〔2015〕14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管理實施細則
- 文號:武政辦〔2017〕12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源建設,第三章 共享服務,第四章 信息安全,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管理,提高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服務水平,促進智慧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武漢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武政辦〔2015〕146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建設、維護、共享套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採集的,以數字形式表示的,與地理時空位置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
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和專題信息兩大類。政務基礎地理空間信息由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免費提供,政務專題地理空間信息由各行政機關在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的基礎上自行建設和維護。
第四條 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料庫是我市“雲端武漢·政務”總體框架的重要組成和基礎支撐。
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即“雲端武漢·時空雲平台”,是“雲端武漢·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市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服務的基礎平台,其建設使用遵循統一規劃、需求導向、集約建設、信息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制定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服務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數據、服務和套用等技術標準,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地理信息中心負責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維護;其他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建設、管理和共享服務等相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的維護經費。
第二章 資源建設
第六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武漢市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以下簡稱《已分享資料夾》,其內容包括數據名稱、數據格式、共享類別、共享範圍、更新頻度、時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單位等),每年初開展政務地理空間信息需求更新和資源登記,定期更新發布《已分享資料夾》,並將該《已分享資料夾》同步推送至“雲端武漢·政務”,納入“雲端武漢·政務”的數據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政務基礎地理空間信息由市地理信息中心負責更新維護,政務專題地理空間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已分享資料夾》的要求開展動態更新,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應當通過“雲端武漢·政務”及時發布到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在更新本部門政務地理空間信息的同時,應當同步更新其元數據。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在組織本部門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建設時,應當充分利用全市已有的各類共享資源及服務,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生產和建設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應當通過“雲端武漢·政務”發布到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進行資源共享,並由資源提供部門按照《武漢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定共享類型。
第三章 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可通過武漢市電子政務專網訪問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完成用戶註冊後即可使用該平台提供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二條 各部門需要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屬於受限共享類數據的,應當按照《武漢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市網信辦提出使用申請,待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通過“雲端武漢·政務”提供線上套用、接口開發、服務託管等共享服務方式。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應當在“雲端武漢·政務”的基礎上開展專題套用系統開發,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四條 通過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獲取的信息服務,只能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轉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未經資源提供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依託自身力量或者委託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政務地理空間信息的深度開發利用,支撐日常業務管理、跨部門業務協同、領導決策與公眾服務等套用。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市地理信息中心加強對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的安全防範,提升安全防護能力。
第十七條 市地理信息中心應當加強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與套用的跟蹤檢查,創新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安全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政務地理空間信息的建設與管理納入本部門安全工作範疇,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防範措施,定期開展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各部門需要使用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的,應當與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密協定。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數據的採集、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網路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地理空間信息的建設項目時,對可依託“雲端武漢·政務”和智慧武漢時空信息雲平台建設的,不再核定政務基礎地理空間信息建設費用。
第二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務地理空間信息共享的需求反饋和套用評估,並將套用需求、共享效果、意見建議定期反饋給資源提供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在開展套用系統建設工作中,未按照全市統一標準規範建設,或者未按照《已分享資料夾》的規定共享和更新政務地理空間信息,或者違規使用、泄露共享信息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暫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違規發布或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地理信息中心定期發布政務地理空間信息資源共享使用情況的通報,作為我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