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

《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於2019年7月30日經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6日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
  • 批准日期:2019年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目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控制吸菸場所,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第四章 宣傳教育,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解讀,

條例批准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二號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的決議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控制吸菸場所
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的控制吸菸工作,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衛生單位、文明單位考核的內容,保障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園林和林業、菸草專賣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內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控制吸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菸行為等活動。鼓勵、支持創建無煙單位,倡導無煙家庭,營造無菸環境。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控制吸菸場所

第七條 本市室內公共場所及工作場所(含電梯轎廂)、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婦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教育、醫療等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露天觀眾坐席和露天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三)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菸的其他室外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九條 公共場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可以設定吸菸點。
吸菸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設定明顯的指引標識、吸菸點標識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等器具。

第三章 控制吸菸措施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菸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第十一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菸監督員,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三)在場所的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醒目、清晰的禁止吸菸標識,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四)對在場所內吸菸的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拒絕離開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吸菸場所實施監控。
第十二條 任何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對吸菸者不聽勸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有權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菸,不得亂彈菸灰、亂扔菸頭。
第十四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或者電子菸。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或者電子菸。
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識。
第十五條 禁止發布菸草廣告、開展菸草促銷或者冠名贊助活動。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者提供香菸外觀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禁止在各類公務活動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組織的公共活動中提供、使用或者贈予菸草製品。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吸菸者提供簡易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
鼓勵開展控制吸菸技術研發。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菸草煙霧的危害,促進形成不吸菸、不敬煙、不勸煙的社會風尚。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控制吸菸宣傳教育計畫,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
第二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吸菸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青少年的文明意識。
第二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服務區域內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通訊、網站等有關媒體單位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按照規定開展控制吸菸公益宣傳活動,發布控制吸菸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活動。鼓勵菸草製品經營者當天停止銷售菸草製品,鼓勵吸菸者當天停止吸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吸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解決控制吸菸工作中的問題;
(三)督促、檢查、評估控制吸菸工作;
(四)有關控制吸菸工作的其他事項。
市、區控制吸菸工作聯席會議分別由市、區人民政府召集,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房屋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園林和林業、菸草專賣、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區控制吸菸工作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區控制吸菸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校車,賓館、旅館、酒店、歌舞廳,遊藝、按摩服務、洗浴服務、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火車外的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捷運、輕軌等軌道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場所、藥品批發零售、商品批發零售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遊景點及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以及第一項至第八項以外其他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場所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場所進行檢查、抽查,可以委託第三方組織或機構進行監測、評估,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菸職責。
第二十八條 “12345”市長熱線統一受理有關控制吸菸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義務的,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規定處罰。
菸草製品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煙霧或者有害電子菸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被圍封面積達四周總面積50%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菸草和煙霧造成的社會危害巨大。2003年5月21日,在第56屆世界衛生大會上,世界衛生組織的192個成員國通過了第一個限制菸草的國際性公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它標誌著菸草控制已經走向以國際法為依據的全球控煙,我國成為該《公約》的第77個簽約國。
1995年1月10日,我市出台實施了《武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對全市控制吸菸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規定》在形式和內容上仍與《公約》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公眾對健康生活的追求日益增強,該《規定》立法理念相對滯後,執法力量薄弱、處罰力度偏輕等問題凸顯,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我市控煙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控煙工作的管理制度,在總結國際國內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條例》十分必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決策部署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控煙工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控煙政策和法規。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2016年《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對控煙履約工作作出明確要求,全面推進控煙履約,加大控煙力度,運用價格、稅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煙成效。國內城市無菸環境立法亦呈現了積極的態勢,截至目前為止,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等20多個城市先後出台了公共場所控煙條例、控煙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者規章。
(二)制定《條例》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治理水平的需要。我市作為中部超大中心城市,連續三次被評為“全國衛生先進城市”,2014年被評為“國家衛生城市”,2017年被評為“國家文明城市”。控煙管理工作作為城市治理的重要一環,在取得上述成果的基礎上,將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進行總結提升,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對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改善城市公共場所環境質量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三)制定《條例》是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的需要。菸草、煙霧作為嚴重危害健康的危險因素,應當受到嚴格限制。推進控煙立法,將大幅減少公共場所吸菸行為,對保護市民身體健康,尤其是幼兒、孕婦及未成年人等非吸菸人群免受菸草危害,意義重大。
二、起草經過
2017年和2018年,《條例》連續2年被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項目。2018年10月,市愛衛辦組織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衛生計生執法督查總隊相關工作人員及專家赴深圳和杭州開展控煙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兩地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2019年《條例》被確定為正式立法項目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司法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迅速組成工作專班,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專班同時邀請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導《條例》起草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先後多次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政府法制網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2019年3月1日,市司法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市人大有關領導、法學專家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和建議。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李濤受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鬍亞波委託組織召開立法協調會,統一各方面認識。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工作專班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有關內容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經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控制吸菸場所的界定和吸菸點的設定
《條例(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將控制吸菸場所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室內禁菸區,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電梯轎廂內禁止吸菸;二是室外禁菸區,部分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如幼稚園、學校、婦幼保健院等;三是有條件的吸菸區,過渡時期部分場所除吸菸區外禁止吸菸,如歌舞廳、飯館、飛機場等。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吸菸點的設定條件,此舉參照了外地成功經驗,目的是在控煙初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吸菸和鼓勵控煙,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
(二)關於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職責
《條例(草案)》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禁止吸菸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職責。包括建立控煙管理制度,不得配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對吸菸者予以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相應規定了對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上述職責的處罰條款。
(三)關於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未成年人是控煙工作的特殊群體,也是菸草企業鎖定的潛在吸菸人群。因此,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菸對控煙工作意義重大。《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違反規定的銷售者予以嚴厲處罰。
(四)關於控煙的宣傳教育
大量國際經驗證明,宣傳教育和戒菸服務是保障控煙法律、法規順利實施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引導市民主動不吸菸、勸阻他人吸菸、拒絕吸二手菸,形成共同維護健康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可以使控煙工作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媒體單位等積極開展控煙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時,為回響國際號召,《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煙宣傳,鼓勵當天停止菸草銷售和吸菸。
(五)關於建立控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健全控煙工作組織體系,市控煙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具體辦事機構設在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控煙工作聯席會議有關日常工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各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六)關於執法模式的問題
從國內外控煙立法實踐來看,有單一部門執法、多個部門共同執法兩種模式。深圳、香港、澳門等地曾經採取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執法的單一執法模式,執法效果並不理想。考慮到控煙監管涉及面廣、場所眾多,僅僅依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客觀上難以實施有效監管。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借鑑上海、廣州、杭州等地成功經驗,建立交通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民航、鐵路、文化和旅遊、體育、市場監管、商務、公安、城管執法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多部門共同執法模式,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在控煙工作中的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能。
(七)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為保障立法有效落實,加強對違法責任的追究,《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條例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對於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例如對違反《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三至六項的行為,應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於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條例(草案)》依據違法性質惡劣程度設定了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多種處罰措施,並給予執法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條例解讀

1995年1月10日,武漢市政府出台規章《武漢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曾對武漢市控煙工作的開展起到推動作用,但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武漢市控煙管理的需要。新制定的《武漢市控制吸菸條例》從明確控制吸菸場所、控制吸菸措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從嚴規定、加強約束,確保地方立法與人民民眾對健康美好生活的嚮往和時代發展趨勢相一致。
相比原規定限定8類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即將實施的條例顯示“嚴控”決心,擴大了禁止吸菸場所範圍,明確規定:本市室內公共場所及工作場所(含電梯轎廂)、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還規定了部分室外禁止吸菸場所,包括: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婦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教育、醫療等場所的室外區域;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露天觀眾坐席和露天比賽、健身、演出區域等。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助於增強法規的威懾力,促進人們自覺守法。”據介紹,條例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個人,條例規定最高可處500元罰款,這一處罰在原規定中是沒有的。對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根據情況處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這一處罰額度比原規定中“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規定也有大幅提升。
條例動員全社會參與控煙工作,明確了各方面的控煙責任、義務,還賦予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投訴舉報權,明確規定:任何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對吸菸者不聽勸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有權投訴舉報。還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電話。“12345”市長熱線統一受理有關控制吸菸的諮詢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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