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市屬高等學校科學(教學)研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屬高等學校科學(教學)研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是武漢市人民政府 為規範市屬高等學校科學(教學)研究項目的實施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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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市屬高等學校科學(教學)研究項目(簡稱科研項目或課題)的實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屬高等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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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二條 高教科研項目管理的內容指:項目的申報與立項;項目的實施;項目的結題、中止與撤項。
第三條 高教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局、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一)市教育局高教處是項目實施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科研項目計畫,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預算、審核、劃撥科研立項經費,直接監管重點項目。
(二)課題負責人所在學校科研處、教務處(簡稱學校管理部門)承擔項目管理的具體責任。負責各校項目申報的組織、初審,為校內立項課題研究營造良好的研究環境,聯繫和協調科研項目的結題,落實和管理科研經費,跟蹤科研成果的推廣與套用。
項目的申報與立項
第四條 課題負責人要根據項目申報的要求,認真做好選題論證和項目組成員的選聘,如實、規範地填寫申報表,上報學校科研處或教務處。
第五條 各學校要對選題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課題組人員結構與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內容與過程設計的科學性進行初審,並按要求將有關申報材料集中上報市教育局高教處。
第六條 市教育局匯總各校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並確定和發布立項課題。
項目的實施
第七條 課題批准立項後,課題負責人應與課題組成員一起制定具體的課題研究計畫,並報學校科研處、教務處備案。研究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員與分工、研究目標與研究內容、主要階段與成果形式、經費使用計畫等)應與申報表內容基本一致。
第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課題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課題負責人在實施過程中因故不能主持課題研究,學校科研處、教務處應與課題組成員協商,推舉新的課題負責人或指定代理課題負責人,並向市教育局高教處提交書面報告。
第九條 課題負責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課題研究各環節中研究資料的收集和整理,並按國家、省、市有關科研檔案管理的要求保存、保管好各類原始材料,課題完成後及時將課題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條 學校管理部門要根據研究計畫對研究項目的實施進行督促、檢查,為項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及時間提供保障,並及時聯繫、協調有關事項,為項目研究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對各課題的研究經費要給與一定比例的配套經費並具體落實到課題負責人,從制度上保證劃撥經費與配套經費的專款專用。市教育局高教處定期對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
四.科研項目的結題、中止和撤項
第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完成研究後,應及時進行成果整理,並寫出書面工作總結交學校管理部門,共同協商做好課題的驗收、評審或鑑定等結題工作。一般課題結題原則上由學校管理部門負責,重點課題由市教育局高教處確定結題形式。結題形式可採取通訊評審、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或由企業、用戶、第三方等鑑定形式。
第十三條 課題結題後,課題負責人應及時做好課題檔案的整理與歸檔、成果登記及經費結算等工作。
第十四條 課題結題後,課題負責人、學校管理部門要做好項目成果的套用與推廣,跟蹤收集成果的社會影響與經濟效益,及時上報市教育局高教處。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課題研究不能進行或不必進行的,由課題負責人或學校管理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中止或撤項報告,報市教育局高教處並按有關規定做好善後工作。
附則
第十六條 各類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含專著、論文、專利等)需注“武漢市市屬高等學校200×年度科學(教學)研究項目(武教高——)”字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高教處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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