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為建立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對實有人口的管理,保障實有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0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以下稱來漢人員)和境外人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實有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實有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本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實行市級綜合協調、區級綜合管理、街道(鄉鎮)具體實施的體制。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組長,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醫療保障局、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公安局辦公。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相應領導機構。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聘用實有人口協管員(以下簡稱協管員)專職從事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工作。協管員應當按照實際居住人員人數1500∶1的比例配備,各區要加強對協管員的日常管理,確保專司其職。實有人口較多、登記工作量較大的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信息登記
第六條 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實行人民警察或者協管員上門登記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登記制度。
第七條 下列單位或者人員為申報義務人:
(一)在自購(建)房屋、親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員,房主為申報義務人;
(二)自行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房屋實際管理人或者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住房租賃企業為申報義務人;
(四)在學校、培訓機構宿舍居住的人員,學校、培訓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五)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招(聘)用員工的,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為申報義務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人員,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第八條 協管員的姓名、照片、證件號碼、服務範圍等信息應當在其服務區域內公示。協管員上門登記信息時,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證件。
第九條 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現居住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入住(聘用)、離開(解聘)現居住地(工作地)的時間;
(三)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人員之間的身份關係;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信息。
申報義務人須登記本條規定的(一)、(二)項內容,其中,房地產經紀機構須登記(一)項中租賃契約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和(二)項中的入住時間(即簽訂租賃契約時間)。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路、房屋二維碼申報實有人口信息,也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登記實有人口信息。
第十一條 申報義務人應當在實有人口入住、離開,或者聘用、解聘之日起24小時內申報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個人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實際管理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第六條規定的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在受理委託租賃之前,應當要求出租人提供出租屋登記憑證或者簽訂的《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予以記錄。
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鼓勵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通過網路、掃描房屋二維碼的形式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在出租屋大門上安裝身份證件智慧型識別系統。
第十三條 本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申報義務人、協管員及執行實有人口信息採集任務的人民警察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出租人和房屋實際管理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對實有人口登記信息進行檢查;發現實有人口未登記或者申報登記的實有人口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予以登記或者補正。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檢查實有人口信息登記情況或者登記實有人口信息時,申報義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套用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完善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系統,加強部門之間實有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協管員、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義務人不得採集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信息。公安機關、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申報義務人應當對登記的實有人口信息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實有人口信息。
第十八條 來漢人員在我市登記滿6個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領《武漢市居住證》,享受有關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實有人口登記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為學生或者培訓人員提供住宿的學校或者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實有人口登記信息的,按照《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未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或者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而出租房屋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未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的,按照公安部令第24號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處以警告,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承租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抽查或者登記實有人口信息的申報義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實有人口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解讀

現就《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制定《辦法》
答:隨著城市經濟發展,我市實有人口急劇增加,治安風險呈“存量難減、增量攀升、變數難控”的態勢,強化實有人口登記管理,是有效解決人口“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漏管失控”等瓶頸問題,確保社會治安大局平穩的重要舉措。通過全面準確掌握人口總量規模、年齡結構、職業分布、生活來源等情況,有利於為調整城市發展戰略提供決策依據;有利於預測社會需求,預判社會問題,預防社會風險;有利於提升社會治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推動智慧城市發展進程。
二、申報義務人指哪些
答:下列單位或人員為申報義務人:
(一)在自購(建)房屋、親友提供房屋居住的人員,房主為申報義務人;
(二)自行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房屋實際管理人或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租賃房屋居住的人員,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為申報義務人;
(四)在學校、培訓機構宿舍居住的人員,學校、培訓機構為申報義務人;
(五)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招(聘)用員工的,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為申報義務人。
前款所列情形以外居住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三、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答:實有人口信息登記包括: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現居住地址和聯繫方式;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人員之間的身份關係;入住(聘用)、離開(解聘)現居住地(工作地)的時間;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信息。
四、申報義務人應當主動申報哪些信息
答:申報義務人須申報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現居住地址和聯繫方式;入住(聘用)、離開(解聘)現居住地(工作地)的時間,其中,房地經紀機構申報的入住時間為簽訂租賃契約時間,不需要申報離開時間。
五、申報義務人應當在什麼時間內申報登記信息
答:申報義務人應當在實有人口入住、離開,或者聘用、解聘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申報登記信息。
六、申報義務人通過什麼渠道申報登記信息
答:《辦法》規定,居民可以依託房屋二維碼“自主登記”、單位和經營業主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平台“自助登記”、出租屋業主可通過證件識別系統“智慧型登記”等多元登記模式。
除上述登記模式外,居民也可主動到社區服務機構或社區警務室申報登記。
七、房屋出租時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個人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實際管理人或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出租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經審核符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得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住房租賃企業在受理委託租賃前,應當要求出租人提供出租屋登記憑證或簽訂的《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予以記錄。
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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