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安局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武漢市公安局於2023年6月19日印發,自2023年7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公安局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公安局
- 發文字號:武公規〔2023〕1號
- 有效期限:2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武漢市公安局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公規〔2023〕1號
各分局,市局警務指揮部、政治部,科信處,督察、治安、網安、法制、大數據套用支隊,派駐市局紀檢監察組:
現將《武漢市公安局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武漢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9日
辦法全文
武漢市公安局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武漢市實有人口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網路預約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含功能區)內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發布房源,在網上接受預訂,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場所。
網際網路平台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為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提供房源信息發布,為入住人員提供線上預定住房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發布房源參與網路預約住房經營的自然人或法人;出租方是指具有房屋產權或租賃權,並將房屋租賃給經營者開展網路預約住房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條 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包容審慎、創新規範、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治安(人口)部門負責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工作,網路預約住房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出租方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指導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如實向公安機關登記房源、經營者等信息,督促經營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入住信息。
第六條 從事網路預約住房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應為房屋產權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旅客住宿採集傳輸設備,安裝網路預約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統;
(五)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通過網路預約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房源、經營者信息,並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房源編碼;
(六)網路預約住房提供上網環境或服務的,應當具備實名上網功能,並確保相應的網路安全。
第七條 從事網路預約住房經營應當通過網路預約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統如實登記房源、經營者等信息,包括:
(一)用作網路預約住房經營的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
(二)租賃他人房屋經營網路預約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賃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的租賃契約;
(三)網路預約住房的經營者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身份證明等;
(四)房屋標準地址,房間及床位數、面積等。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台發布網路預約住房信息,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核驗用作網路預約住房經營的房屋在公安機關登記時取得的房源編碼,未取得的及時引導經營者向公安機關如實登記房源、經營者信息,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房源編碼;
(二)登記房屋標準地址,核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三)對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
(四)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擬入住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
(五)及時向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送網路預約住房訂單信息,包括預訂人及擬入住人員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其號碼、聯繫方式、預定入住時間等;
(六)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網際網路平台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包括下架已發布的房源,暫停網上預訂業務。
第九條 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工作;
(二)如實登記住宿人信息,並通過網路預約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入住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其號碼、聯繫方式以及入住房間、入住時間、退房時間等;
(三)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繫方式、入住人員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四)發現入住人員涉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網路預約住房停止經營或經營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停止經營或信息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向網路預約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網際網路平台報備;
(六)定期檢查房屋安全狀況,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十條 網路預約住房出租方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應當依法登記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
(二)發現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涉嫌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際網路平台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撤銷發布的房源。
(一)未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房源編碼的;
(二)網路預約住房經營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備的;
(三)不如實登記、及時報送入住信息的;
(四)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或明知入住人員從事涉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拒不整改的。
第十二條 網路預約住房入住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登記個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配合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進行驗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平台、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網路信息安全和公民隱私,對獲取的網路預約住房治安管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網路預約住房經營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涉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租方、網際網路平台、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確保網路預約住房行業安全規範經營。
第十五條 網路預約住房網際網路服務平台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網路預約住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適用條件的,可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網路預約住房出租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網路預約住房入住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等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