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以及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各項土地利用、建設活動。
本規定所稱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依據本規定劃定的生態保護範圍界線。
前款所稱生態保護範圍是指位於城市增長邊界之外,具有保護城市生態要素、維護城市總體生態框架完整、確保城市生態安全等功能,需要進行保護的區域,包括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理機構,下同)是維護其管理區域內基本生態控制線完整的責任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職責組織協調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查處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保護、村莊搬遷和集中建設、已建項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條 規劃、土地、發展改革、城管綜合執法、環保、林業、園林、水務、農業、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基本生態控制線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
(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方案,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進行監管,依法收回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土地,做好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違法用地的查處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項目投資管理。
(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五)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並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將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污染物排放納入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削減基本生態控制線內污染負荷。
(六)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基本生態控制線的規劃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綠地、自然保護區等的保護與管理,組織實施綠化建設,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七)水務、農業、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水體、農田、文物等的監督和管理,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生態保護活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劃定和調整
第六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依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劃定,其中下列區域應當劃為生態底線區,其他區域劃為生態發展區: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森林公園及郊野公園的核心區,自然保護區;
(二)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範圍;
(三)坡度大於16度的山體及其保護範圍;
(四)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防護綠地;
(五)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基本農田、林地、生態綠楔核心區、生態廊道等區域。
第七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按照下列程式劃定和公布:
(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
(二)劃定方案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三)劃定方案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後,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經批准的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確需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遵循總量不減、占補平衡、生態功能相當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相關批准檔案或者調整後的上位規劃,就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編制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
(二)調整方案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以及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三)調整方案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後,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調整方案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經批准的基本生態控制線調整方案,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除下列項目外,生態底線區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
(二)生態型農業設施;
(三)公園綠地及必要的風景游賞設施;
(四)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
第十條 除下列項目外,生態發展區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的配套旅遊接待、服務設施;
(三)生態型休閒度假項目;
(四)必要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設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
(六)其他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論證,與生態保護不相牴觸,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設的項目。
第十一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確需建設的項目,應當作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規劃選址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第十二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循環保生態的原則,並滿足低強度和低密度的規劃要求,具體的規劃管理技術要求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已依法建成的各類項目,應當根據對生態影響的程度,分別採用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達標、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項目,可按照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
(二)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項目,引導相關權利人進行改造和產業轉型,逐步轉為與生態保護不牴觸的適宜用途;
(三)不符合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與規範要求的項目,由環保、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十四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已經審批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用途,並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用地功能;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置換到基本生態控制線外根據規划進行建設,或者實行政府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現有違法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得補辦有關手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政策,鼓勵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進行搬遷和集中統一建設,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方案,逐步組織實施。
生態底線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除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確需保留的特殊村莊外,應當逐步在生態底線區外進行異地統建,原用地恢復生態功能。按照規劃要求確需保留的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莊,應當遵循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不增加的原則,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密度和體量,並制訂詳細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勵生態發展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外進行異地統建,確需在生態發展區內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集中建設。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對其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各類現有項目進行清理,並根據調查結果制訂分類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各項扶持政策,按照補償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規定在基本生態控制線內進行違法建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劃定或者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的;
(二)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以及其他違法審批的;
(三)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違法建設查處不嚴、處置不力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履行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現有建設項目處置職責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依本規定劃定的基本生態控制線及其範圍圖為本規定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生產建設活動,文物、水體、林地、綠地、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解讀
《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24號頒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規定》的出台有哪些新內容,可解決什麼問題?就市民關心的問題,市國土規劃局介紹了相關情況。
一、為什麼要制定《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
答:“十二五”時期,我市將進入跨越式發展的關鍵時期,一方面,要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大力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另一方面,要逐步破解交通擁堵、環境惡化等“城市病”,改善人居環境。在城市空間拉開骨架向外拓展的關鍵時期,亟待構建集約有序的空間發展秩序,正確處理好促進“大發展”與保護“大生態”的關係,為建設“兩型”社會,實現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奠定物質空間基礎。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國土規劃局組織編制了《武漢都市發展區“1+6”空間發展戰略實施規劃》及《武漢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明確提出了“兩軸兩環,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態框架體系。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上述規劃。為嚴格實施生態框架保護規劃,保持科學合理的生態用地總量,切實保護山水資源等生態要素,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進一步明確我市生態框架區域的保護範圍和相關管控政策,制定《規定》十分必要。
二、什麼是基本生態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範圍?
答: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指依據《規定》劃定的生態保護範圍界線。生態保護範圍是指位於城市增長邊界之外,具有保護城市生態要素、維護城市總體生態框架完整、確保城市生態安全等功能,需要控制建設,實施生態保護的區域。生態保護範圍主要是依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武漢都市發展區“1+6”空間發展戰略實施規劃》和《武漢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來確定的,它是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涵蓋了武漢市優質的山水生態資源和重要的生態敏感區,對於構建我市“兩軸兩環、六楔多廊”生態框架具有重要意義。
考慮到生態保護範圍內現狀村鎮居民點較多,需要給予一定的控制彈性,實施不同的管控要求。《規定》將基本生態控制線圍合形成的生態保護範圍進一步劃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兩個層次。其中,生態底線區是指生態要素集中,生態敏感的城市生態保護和生態維育的核心地區,是城市生態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線,應遵循最為嚴格的生態保護要求。生態發展區是指自然條件較好的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或生態較敏感地區,允許在滿足特定的項目準入條件前提下有限制地進行低密度、低強度建設的區域。
關於劃定的範圍,《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基本生態控制線應當依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框架保護規劃劃定,同時對應當劃為生態底線區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郊野公園的核心區,自然保護區;河流、湖泊、水庫、濕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護範圍;坡度大於16度的山體及其保護範圍;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防護綠地;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基本農田、林地、生態綠楔核心區、生態廊道等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除生態底線區以外的區域為生態發展區。
三、《規定》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有哪些程式要求?
答:《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對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和調整程式作了明確規定,在劃定和調整的程式中特彆強調了應當徵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意見,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以保證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和調整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為了保證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嚴肅性,防止隨意調整,《規定》第八條特別規定了只有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方可對基本生態控制線進行局部調整,同時明確了調整應遵循總量不減、占補平衡、生態功能相當的原則。
四、《規定》中對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的準入項目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基本生態控制線所圍合形成的生態保護範圍是為了維護城市生態框架格局而必須進行生態保護的區域。該區域的發展需在確保生態功能的同時,考慮城鄉建設必須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求以及原住民生產生活發展的問題。因此,在不影響生態環境的前提下,《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可以進行建設的項目做了嚴格規定。其中,生態底線區對項目的準入控制最為嚴格,僅允許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生態型農業設施;公園綠地及必要的風景游賞設施;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等四類項目進入。生態發展區相對具有一定的彈性,考慮到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除生態底線區準入的四類項目外,還允許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的配套旅遊接待、服務設施,生態型休閒度假項目,必要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設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以及其他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論證,與生態保護不相牴觸,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設的項目進入。
同時,《規定》第十一條還規定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確需建設的項目,應作為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規劃選址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允許進行建設的項目,《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循環保生態的原則,並滿足低強度和低密度的規劃要求,對於各類項目的強度、建築密度等具體建設控制指標,由於比較複雜,將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基本生態控制線涵蓋了我市寶貴的山水生態資源和重要的生態敏感區,因此不可避免的會涉及文物、水體、林地、綠地、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不可能一一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第二十二條要求,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生產建設活動,文物、水體、林地、綠地、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規定》中對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現有項目的處置有哪些措施?
答:《規定》將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現有建設項目分為已依法建設、已批未建以及違法建設三類情形,根據不同情況,提出了不同的處置原則:
對各類已依法建成的項目,根據對生態影響的程度,分別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住宅及其配套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達標、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項目,可按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二是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項目,引導相關權利人進行改造和產業轉型,逐步轉為與生態保護不牴觸的適宜用途;三是不符合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與規範要求的項目,由環保、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對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審批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要求應當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的用途,並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用地功能;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置換到基本生態控制線外根據規划進行建設,或者實行政府土地儲備。
對現有的違法建設項目,規定相關部門不得補辦有關手續,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為了保證處置到位,《規定》第十七條專門要求,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對其管理區域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各類現有項目進行清理,並根據調查結果制定分類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現有農村居民點《規定》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現存一定的農村居民點,《規定》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政策,鼓勵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進行搬遷和集中統一建設。考慮到涉及範圍廣,搬遷難度大以及耕作需要等實際困難,《規定》同時提出了分類改造要求:
生態底線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除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確需保留的特殊村莊外,應當逐步在生態底線區外進行異地統建,原用地恢復生態功能。按照規劃要求確需保留的歷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莊,應當遵循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不增加的原則,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密度和體量,並制定詳細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態發展區內的原農村居民點鼓勵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外進行異地統建,確需在生態發展區內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集中建設。
同時,《規定》第十八條還對生態補償機製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各項扶持政策,按照補償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