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

《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經2014年7月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1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分類保護、修復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
  • 實行時間:2014年9月1日
  • 通過會議:武漢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7日
基本信息,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分類保護,第三章 修復治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4號
《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已經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辦法

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體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山體保護工作以及其他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體,是指主峰相對高度不低於30米,且形態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山。
本辦法所稱山體保護,是指採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減輕人為活動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維護、恢復自然生態的活動。
具體需保護的山體名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山體保護遵循依法保護、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建立分級負責、分類實施,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責任約束機制,實現資源利用、開發建設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訂相關措施,建立考核監督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並保障經費投入。
區人民政府(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山體保護工作,落實相關責任和經費。
第六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是本市山體保護主管部門。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山體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相關山體保護工作。
國土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進行土地監管,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城管、安監、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民政、農業、旅遊、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章 分類保護

第七條 市國土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等規定,制定市山體保護規劃編制規程。
區人民政府根據市山體保護規劃編制規程,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轄區的山體保護規劃,由市林業、國土規劃等部門審查後,依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本市山體實行分類劃線保護。
根據山體在城市空間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體分為中心城區山體和中心城區以外山體。
第九條 中心城區山體的山體本體線,一般根據16度的坡面與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線劃定;山體保護線一般沿山體本體線結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於30米寬度劃定。
中心城區以外山體的山體本體線,一般根據25度的坡面與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線劃定;山體保護線一般沿山體本體線結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於100米寬度劃定。
山體本體線和山體保護線由市國土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根據山體保護規劃劃定。區山體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山體本體線和山體保護線,對山體進行勘界,確定山體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和責任單位。
第十條 在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採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設立戶外廣告;
(五)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質;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十一條 除下列項目外,中心城區山體本體線範圍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
(二)必要的山體景觀游賞設施;
(三)確需建設的軍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設施。
第十二條 除下列項目外,中心城區山體保護線範圍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的道路交通設施;
(三)公園綠地。
第十三條 除下列項目外,中心城區以外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其他項目: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可以建設的項目;
(二)生態型農業和林業設施。
第十四條 屬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確需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徵用、徵收、占用林地初審手續時,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應當包括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方案。
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山體保護規劃的規定,保持山貌完整。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山體破損修復情況報告,由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並驗收。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山體保護範圍內野生動植物保護、病蟲害防治、林相改造等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實施退耕還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低產林改造等工程,提高山體森林覆蓋率,保護生物多樣性。
第十六條 部隊、企業、學校、國有林場等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權屬範圍內的山體進行保護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管理協調機制,定期召開區域協調聯席會議,督促山體權屬單位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修復治理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山體保護範圍內既有建設情況調查和建檔工作,按照本市有關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既有建設項目和農村居民點制訂分類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國土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區人民政府制訂並實施礦山關停計畫,辦理礦山關閉手續,停止審批新增礦山項目。
第十九條 從事礦山開採和其他各類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邊開發利用邊修復治理,將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條 山體修復治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並執行:
(一)礦山以及權屬清楚的採礦跡地,由採礦權人負責修復治理;
(二)修建鐵路、公路、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造成破壞的區域,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
(三)修建公墓造成破壞的區域,由公墓建設單位負責修復治理;
(四)開荒地還林、退耕地還林、封山育林和權屬不清的採礦跡地等其他應當修復治理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治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山體修復治理過程中,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山體保護範圍內現有公墓無序擴大,逐步將分散墓地遷移至現有公墓,並加強公墓綠化改造,公墓綠地率應當不低於3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山體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山體保護工作的專門責任人。
山體保護專門責任人經區人民政府確定後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山體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報告林業、園林、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林業、園林、國土規劃、城管、城鄉建設、水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建立山體保護執法通報制度,定期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工作,及時查處山體保護範圍內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山體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限期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在山體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侵占、破壞山體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治理的,由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審批山體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
(二)未履行山體生態修復治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查處山體保護範圍內違法行為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山體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導致山體遭到破壞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
本辦法所稱山體本體線,是指為保護山體本身安全穩定,地形、地貌、山體輪廓線的完整以及生物安全等,界定自然山體範圍,實施生態保護的邊界線。
本辦法所稱山體保護線,是指為保護山體生態系統的穩定和保證臨山空間的公共性,作為自然山體生態系統與城市陸地生態系統之間的過渡空間,沿山體本體線外延一定距離劃定的邊界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武漢市山體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54號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副省級及大中城市出台的首部有關山體保護的地方政府規章。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山是城市的脊樑,是城市寶貴的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是城市充滿靈氣的自然載體,是構成美麗武漢的重要元素。加強山體保護,是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提升城市整體形象的重要內容,對打造生態宜居武漢,提升市民文明幸福指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市山體資源豐富,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區和黃陂區北部、新洲區東部及蔡甸、江夏兩區的中部。這些山體綿延起伏,與長江、漢江相依,融百湖於一體,形成了我市特有的自然生態景觀,成為我市綠色生態屏障和天然氧吧。隨著我市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區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自然山體資源的保護問題逐步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一是山體破壞情況較為嚴重。因長期採礦採石、毀林取土導致山體水土嚴重流失,破損面積已超過1萬畝,有些山體正在逐漸消亡;二是山體保護沒有明確的保護技術方法和標準,全市還沒有一個完整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對山體保護範圍內的一些建設行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很難把握是否違法;三是山體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我市山體的所有權、開發權、經營權歸屬情況較為複雜,存在政府管理、部門直管和企事業單位、部隊管理等多種情形,目前有國土規劃、林業、園林、民政、城管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參與山體保護管理,權力責任不明,山體保護利用工作缺乏統一的協調指導。因此,及時出台山體保護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對山體保護的政府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為加強山體保護工作,《辦法》一是在第五條對市、區人民政府的山體保護職責作了規定,明確區人民政府(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二是在第六條明確市林業主管部門是本市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考慮到有些區並沒有設專門的林業主管部門,《辦法》規定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山體保護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確了園林、國土規劃、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城管、安監、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民政、農業、旅遊、財政等部門的山體保護工作職責。
三、《辦法》對實施山體分類保護作了哪些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山體保護範圍應當根據山體在城市空間格局中的不同位置實施不同的保護標準,因此《辦法》一是在第八條明確規定本市山體實行分類劃線保護。根據山體在城市空間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體分為中心城區山體和中心城區以外山體;二是在第九條對中心城區山體和中心城區以外山體的山體本體線、山體保護線的劃分作了具體規定;三是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在《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有關生態底線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山體分類劃線範圍,對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的行為和建設的項目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四是在第十四條對確需建設的項目,規定建設單位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徵用、徵收、占用林地初審手續時,所提交的檔案和資料應當包括山體保護和修復治理方案。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山體保護規劃的規定,保持山貌完整。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山體破損修復情況報告,由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並驗收。
四、《辦法》對破損山體修復治理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第十七條對如何處置山體保護範圍內既有建設項目作了規定,第十八條對山體保護範圍內的礦山關停作了規定,第二十條對採礦跡地,修建鐵路、公路、水利、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修建公墓造成破壞的區域的山體修復治理責任作了規定,並規定對開荒地還林、退耕地還林、封山育林和權屬不清的採礦跡地等其他應當修復治理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治理。
五、《辦法》對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機製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借鑑我市湖泊管理實行“湖長制”的經驗,在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山體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前,我市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正在建立健全區、街(鄉、鎮)、村三級山長負責制。中心城區以每座山體為單位,建立“一山一長”,新城區以每個村為單位,建立“一村一長”。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的總山長,對山體保護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街(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的分山長,承擔轄區內山體保護領導責任;村主任為山長,負責山體保護日常管理。市人民政府與各區總山長,總山長與分山長,分山長與山長每年簽訂山體保護責任狀,明確山體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市林業主管部門將統一對外公布山長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還對山體巡查、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制度作了規定。
六、《辦法》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因山體保護範圍內的如違法建設、非法採礦、非法伐木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此《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侵占、破壞山體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治理的,由山體保護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還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依法審批山體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未履行山體生態修復治理職責、未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等5類行為時,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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