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制止低價傾銷行為辦法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8]99號
【發布日期】1998-09-07
【生效日期】1998-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制止低價傾銷行為辦法
(1998年9月7日武政〔1998〕99號)
第一條為了規範價格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制止違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支持和促進公平、公正、合法的價格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制止低價傾銷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者除可以依法降價處理商品外,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採取下列手段,以低於個別商品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一)降低商品規格、等級;
(二)折扣、補貼和饋贈其他商品;
(三)多給數量、批量優惠;
(四)其他不正當手段。
個別商品成本難以認定的,按照低於該商品的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認定。商品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由該商品行業組織根據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測算和提出,經市物價部門認定並公布。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商品成本,分為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生產成本包括製造成本和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經營成本包括購進商品成本和流通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依法降價處理下列商品:
(一)農副產品未經加工或者經粗加工的;
(二)過季或者臨近換季的;
(三)臨近保質期限、有效期限的;
(四)市場嚴重滯銷的;
(五)因轉產、停產、歇業等需處理的;
(六)空置積壓的;
(七)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降價處理商品,必須標明價格和降價理由。
第六條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條件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準確核定個別商品成本並準確記錄,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低價傾銷行為,物價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被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物價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帳簿、單據、憑證等資料。
第八條低價傾銷行為由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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