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4月1日起,制止低價傾銷工作一律依據《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國家計委1999年2號令)開展。同時,廢止《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平板玻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暫行規定》(計價管[1998]1094號)、《關於制止低價傾銷鋼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暫行規定》(計價格[1998]1777號)、《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計價格[1998]2330號)、《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認定辦法》(計價格[1999] 177號)、《關於制止彩色顯像管、彩色電視機不正當價格競爭的試行辦法》(計價格[1999]36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關於制止低價傾銷有關問題的通知
- 單位:國家計委
- 文號:計委計價格[2003]344號
- 時間:2003
國家計委關於制止低價傾銷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3月6日國家計委計價格[2003]344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物價局:
最近,我們對我委制定並發布的制止低價傾銷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