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充分調動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造就優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特設立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科學生獎學金設有新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新生獎學金由學校招生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工作,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由學生工作部組織評審工作,單項獎學金由學生工作部、校團委、教務部、體育部組織評審工作。
第三條 獎學金申報對象為正式錄取在我校註冊學習的全日制本科學生。評獎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選獎學金。
(一)取消入學資格或保留入學資格的。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有必修課不及格的。
(五)因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六)學校或學院(系)規定的其他不具備申報資格的。
第四條 獎學金評定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和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標準,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創新能力、課外活動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不得輪流或平均發放。
第二章新生獎學金評定
第五條 新生獎學金用於獎勵錄取的全日制優秀普通本科新生。新生獎學金在新生取得學籍以後評定和頒發,並一次性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六條 新生獎學金設有校長特別獎、優秀新生獎、基礎學科獎三項,其中優秀新生獎分為甲、乙、丙三個等次。
(一)校長特別獎
對第一志願報考我校,且高考成績位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理科第一名的新生或在高中參加國際奧林匹克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青少年信息學競賽者頒發校長特別獎。獲獎新生免交本科學習期間的全部學費。
(二)優秀新生獎
優秀新生獎分甲、乙、丙三等,比例分別為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新生人數的2%、5%、8%,獎勵金額分別為每人人民幣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基礎學科新生獎
第一志願報考我校並被錄取或保送到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地理科學、哲學、歷史學(含世界歷史、考古學專業)、經濟學基礎科學研究與教學人才培養基地、人文科學試驗班中未獲得校長特別獎或優秀新生獎的新生,享受基礎學科新生獎學金,獎學金金額為1000元。
第七條 新生獎學金由學校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新生高考成績和表現分省評定,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三章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
第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是由學校設立的用於鼓勵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品學兼優的本科學生獎學金。
第九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甲等獎學金、乙等獎學金、丙等獎學金,除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外,比例分別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10%、15%,獎金分別為每人每年人民幣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條 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哲學、歷史學、經濟學、地理科學等基地班、人文科學試驗班學生評選基礎學科優秀學生獎學金。甲等、乙等、丙等獎評選比例分別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15%、30%,獎金分別為每人每年人民幣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一條 農業水利工程專業、測繪工程專業等本科專業學生評選專業優秀學生獎金。甲等、乙等、丙等獎評選比例分別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10%、35%,獎金分別為每人每年人民幣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二條 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社會責任感強;思想積極上進,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能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
(二)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模範執行大學生行為準則,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熱愛勞動,講究衛生,勤儉節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文明禮貌,誠實守信。評獎年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態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鑽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於創新;評選年度內必修課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績優良;應當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4)的,考試成績合格以上。
(四)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課外活動,努力提升綜合素質;自覺鍛鍊身體,保持身心健康,體育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應當參加軍訓的,軍訓合格。
(五)綜合測評優良,基本素質和課程學習成績兩個測評項目原則上位於本測評單位的前50%。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四條基本條件且課程學習成績位列本測評單位的前10%的學生原則上應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十四條 學校制定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學院(系)在學校制定的素質綜合測評辦法基礎上,結合本學院(系)人才培養目標和實際制定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細則,以班級或同年級同專業為單位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評定。根據考評結果和獎勵比例或名額確定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人選。
第十五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程式:
學生本人申報並參加綜合測評;
由導師、團支部和班委會幹部、學生代表組成測評小組進行核查,確定初選名單,由導師簽名後,報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審核;
經學院(系)審核後張榜公布,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正式名單,報送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匯總後,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六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學年評定,從第二學年開始,在每年9-10月份評出。學校對獲獎者一次性頒發獎金和榮譽證書,榮譽證書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
第四章專項獎學金評定
第十七條 專項獎學金是由社會各界在我校捐資設立的用於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學生的獎學金,包括紀念獎學金、校友獎學金、企業獎學金、個人獎學金和其它獎勵、資助學生學習的獎金、基金等。
第十八條 專項獎學金的獎勵範圍、等級、比例或名額、金額、評審程式和頒獎形式等,根據學校各專項獎學金設立規定和評定辦法確定。沒有特別規定的,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按照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辦法和程式評審、頒獎。
第十九條 專項獎學金的評審一般應根據各專項獎學金評選要求,由學校分配確定各學院(系)的獎勵名額,由學院(系)確定候選人報學校各專項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或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審定。評獎結果由學校抄送捐資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 各專項獎學金的評定與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一般應同時進行。有資格同時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的學生,最多可申報一項專項獎學金,可兼得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的榮譽,但只能獲得金額較高項的獎金。如果某些專項獎學金有特殊要求,並確無其他合適人選,經學校同意,學生可重複獲獎。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系)專項獎學金的設立,應接受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學院(系)專項獎學金的評審和頒獎方式由學院(系)與捐資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單項獎學金評定
第二十二條 單項獎是指各類獎學金、三好學生、先進班集體等綜合獎之外的獎金,主要包括:學習科技競賽獎、文藝活動獎、體育競賽獎、社會實踐獎和精神文明建設獎等。
第二十三條 給予個人或集體單項獎勵,由各相關部門按《武漢大學學生單項獎勵實施細則》武大學字〔2008〕33號檔案精神提出獎勵建議標準和表彰方案,報學生工作部審批發文後到學校財務部辦理經費每年度學生支出手續。單項獎的預算由學生工作部會同校團委、教務部、體育部等單位編制,報學校審批。
第二十四條 學生單項獎由學生工作部、校團委、教務部、體育部等相關主管部門起草檔案表彰或組織召開表彰會;所有學生單項獎勵表彰檔案須經學生工作部會簽。
第二十五條 在國際大賽中獲獎,為學校贏得榮譽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將給予特別獎勵,獎勵辦法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獎學金管理與評審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由主管財務工作、學生工作和教學工作的校領導負責,成員由學生工作部、財務部、教務部、招生就業工作處、校團委等部門負責人擔任。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第二十七條 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是獎學金管理和評審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修改獎學金管理辦法,領導和監督各項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審批全校性獎學金獲獎名單,討論和決定有關獎學金的其他重要事項。各學院(系)設立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各專項獎學金的設立協定和捐資方意願,專項獎學金可單獨成立評審委員會,負責該專項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獲獎後被發現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當年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三十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評審結果或撤銷獎學金的決定有異議者,可在本單位初評結果或撤銷獎學金的決定公布之日起3日內(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學院(系)獎學金評審小組提出申訴,評審小組應在3日內作出答覆。
如學生對所在學院(系)獎學金評審小組答覆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覆後3日內向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徵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後,在10日內作出處理意見,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學院(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