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創新學分實施辦法

武漢大學創新學分實施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弘揚創造創新創業的三創教育特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大學創新學分實施辦法
  • 目的:弘揚創造創新創業的三創教育特色
  • 負責解釋:教務部
  • 施行:2010年3月1日起
第一條 為弘揚創造、創新、創業的三創教育特色,鼓勵和促進本科生的個性發展,進一步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使更多的拔尖創新人才脫穎而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學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間,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愛好從事科研、創業或社會實踐活動所取得的優秀成果,經學校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後被授予的學分。
第三條 學校成立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負責學生創新學分的評定。其辦公室設在教務部。
第四條 授予創新學分的成果第一作者單位應為武漢大學,成果包括正式發表的作品、科研成果、發明創造及經認定的競賽獎勵、創業等。
第五條 創新學分評定類別:
(一)學術論文類;(二)文學藝術類;(三)成果類;(四)發明創造類;(五)競賽類;(六)體育類;(七)創業類。
第六條 創新學分評定標準:
(一)學術論文類
公開發表及在學術會議上交流的學術論文、產生一定影響的社會調查報告等。(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二)文學藝術類
小說、報告文學、美術作品、藝術設計作品、電影和電視劇本、影視作品等,經校以上專業機構表彰的各類獨創性藝術作品及其表演。(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二)
(三)成果類
包括學生獲得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成果獎,經鑑定評審的國家級、省部級、校級大學生科學研究和創新性實驗項目等。經省以上部門鑑定具有套用價值並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的技術成果;向社會轉讓、出售,產生較大效益的軟科學成果;其它具有一定套用價值的成果。(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三)
(四)發明創造類
包括各類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等,專利獲準以繳證書費的收錄通知書或專利授權的時間及專利證書為準。(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四)
(五)競賽類
包括國際級、國家級、省部級、校級等經過學校認定的各類競賽,如數學建模競賽、電子設計競賽、大學生英語競賽、計算機仿真大賽、國家大學生程式設計競賽(ACM/ICPC)、機械創新設計競賽、智慧型汽車大賽、廣告設計大賽、挑戰杯等經過學校認定的學科競賽。(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五)
(六)體育類
包括發明體育動作標準、新紀錄,在國家和省及其大學生運動會上獲得前八名的個人或集體(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六)
(七)創業類
國際各類創業、投資獎的獲得者,國內政府主辦的各類創業獎的獲得者,企業和社團舉辦的各類創業獎的獲得者,進入孵化器和工業園區、高新開發區的學生創業者,經工商部門批准創辦一年以上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創辦人。(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七)
第七條 經學校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審核認定的創新學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 創新學分可以沖抵培養方案中公共選修課程(除通識選修課以外)的學分;累計沖抵不超過10學分,超出部分記入學生成績單。
第九條 創新學分的指標列入獎學金、三好學生評比和推薦免試研究生的有關條款。
第十條 同一成果累次獲獎,以最高獎項計算一次,不累計獎勵。團體取得的同一成果按應得分值乘以所排位次係數1/N,計算相應分值。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每年三月份的前兩周,學生填寫《武漢大學創新學分申請表》(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系)審核蓋章後統一交教務部實踐教學管理辦公室,經學校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評審後,四月底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二條 檢查與監督:各學院(系)負責創新學分初審工作。經學校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認定後的創新學分應在網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後方可生效。凡弄虛作假經查實者,取消申請人所得創新學分,學生以作弊論處。
第十三條 超出本辦法列出的創新類型或項目,由學校創新學分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武大教字【2002】20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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