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根據《
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教高[2000]9號)和《武漢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武大設字[2014]7號)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大型儀器設備指產權歸學校所有,單價1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含軟體)。
第三條大型儀器設備管理按照“整合、共享、服務、創新”的基本要求,在繼續加強投入、改善硬體條件的同時,逐步完善管理體制、建設模式、運行機制、考核體系,積極推行大型儀器設備的有償使用與開放共享。
第四條購置大型儀器設備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學校各單位根據學校的建設發展規劃,結合教學、科研、後勤保障等工作需要,提出大型儀器設備的申購計畫,填寫《武漢大學大型儀器設備購置可行性論證報告》,論證內容包括:
(一)申購儀器設備對學校學科發展、教學任務、科學研究、後勤保障的必要性;
(二)申購儀器設備的先進性和適用性,以及儀器設備的性能、價格、技術指標的合理性;
(三)申購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安裝場地周邊的環境及輔助設施安全、完備程度;
(四)配套設備的落實情況及運行費的來源;
(五)校內、外共享方案;
(六)使用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
第五條按購置大型儀器設備所需金額,組織由3-7人組成的專家小組,對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進行可行性論證:
(一)10萬元(含)—4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由課題組組織論證,院(系)等單位簽署意見。
(二)40萬元(含)—10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由院(系)等單位組織論證並簽署意見。
(三)10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由院(系)等單位簽署意見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論證。
(四)20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由主管校領導主持論證,並形成可行性論證意見。
第六條校、院級公共平台購置設備的可行性論證過程中,須充分考慮學科總體規劃,鼓勵開放共享:
(一)校級公共平台新購置10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需得到至少三個學院的支持。
(二)院級公共平台購置10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需得到至少三個不同方向教授的提議。
(三)利用“
985工程”、“211工程”等國撥專項購置200萬元以上大型儀器設備,須由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辦公室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共同組織論證。
(四)在購置學校已有同類大型儀器設備或多人同期提出購置同類設備時,須討論共享或共同購置的可能性。
第七條大型儀器設備到貨前,學院(系)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技術要求,進行設備安裝場地的清理和水、電等設施及環境的建設。
第八條按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價值量,在大型儀器設備到貨後需組織商務驗收:
(一)10萬元(含)—10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一般由用戶單位自行組織商務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作為建賬憑證。
(二)如在自行組織的商務驗收過程中發現外包裝有破損等情況,必須及時通知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到現場。
(三)10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安排專人到場進行商務驗收。
第九條設備到貨後,用戶及時聯繫廠家進行安裝調試,核對儀器設備型號、規格及附屬檔案、配件並進行技術測試,按購置大型儀器設備的價值量,組織由3-7人組成的專家小組,進行技術驗收:
(一)10萬元(含)—4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由課題組組織驗收。
(二)40萬元(含)—100萬元的大型儀器設備,由院(系)等單位組織驗收。
(三)100萬元(含)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驗收。
第十條技術驗收通過後,學院安排機組人員將大型儀器設備的詳細信息按要求添加到“武漢大學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平台”,並形成《武漢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驗收報告》,辦理入賬報銷手續。
第十一條大型儀器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使用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應對使用人員進行基本操作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機操作。要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管理的
崗位責任制,每台儀器設備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須掌握設備的結構和性能、技術指標,保障設備的功能開發、使用、管理、維護與維修等,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要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的技術檔案,及時將大型儀器設備的各種技術資料和使用、維修記錄存檔。
第十二條價值40萬元(含)以上的03類(《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儀器儀表類)教學科研大型儀器設備,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配套安裝“武漢大學儀器設備數據採集系統”。
(一)新購置40萬元以上03類教學科研設備。
(二)納入“武漢大學大型儀器設備開放補貼管理系統”中的設備。
(三)獲得學校大型儀器設備維修經費支持的設備。
第十三條凡本細則發布之前已驗收的價值40萬元(含)以上03類教學科研設備,由學校出資安裝“武漢大學儀器設備數據採集系統”;凡本辦法發布之後新購置的價值40萬元(含)以上03類教學科研設備,由購置方出資安裝系統。
第十四條已安裝採集系統的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同時將採集系統開機,以確保數據的上傳。
第十五條大型儀器設備的管理與使用效益實行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有效機時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服務收入、功能利用與開發等。已安裝“武漢大學儀器設備數據採集系統”的設備,在考核時使用採集系統統計設備的有效機時數等數據。
第十六條大型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確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或研製新產品需拆改和分解時,應由用戶提出申請,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非正常因素導致大型儀器設備損壞時,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並提出處理意見,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鑑定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第十八條大型儀器設備的維修維護、技術改造、功能升級等應由用戶填寫《武漢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維修論證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後,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會同紀委監察部、設備維修專家、使用單位進行審核,落實相應維修費用,並簽訂維修契約。使用單位督促維修項目,並對維修項目進行驗收,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