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城鄉建設志、年鑑、大事記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文秘綜合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城鄉建設志、年鑑、大事記的工作;負責草擬本局有關檔案、工作計畫、總結;負責處理本局的文電、文印、檔案、信訪、督辦、經費開支、車輛管理、局機關的房屋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等有關部門的議案、提案和提議的辦理、轉鍵牛再遞、復函工作;管理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保衛、保密等工作。
負責黨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政策法規、考評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人才培養、職工隊伍的培訓、本鍵婚漏系統的專業職稱和繼續教育工作;歸口管理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牽頭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機關股室承辦與建設行政執法有關的規範性檔案修改和審核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的複議工作。
貫徹執行有關財政、經濟管理政策和法律、規章;組織做好本局財務年度預算;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城建規劃與建設專項資院懂記金及本局(含人民防空辦公室)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協助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和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城市維護費、配套費使用計畫的擬定、上報批准並予以實施;負責本單位財務統計及城建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和公積金管理工作;參與單位經濟活動決策及重要經濟契約擬定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人員、統計人員的業務指導及培訓工作。
(二)房地產市場建設工程與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抵押、房屋維修台嚷符射、危房鑑定、城市房屋拆遷、白蟻防治、物業等工作;擬訂廉租住房規劃、指導全縣廉租住房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本級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和組織實施;指導房地產交易、評估、租賃市場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指導、監督商品房的預售管理,指導辦理商品房購銷契約法定備案工作,依法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人等有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房屋確權、登記、測繪、發證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經營;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坑淚諒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房地產諮詢、經紀、房地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房產行業統計工作;指導歸口、運作的房地產行業協會工作。
負責制訂全縣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鑽遷乃巴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負責進出本縣的外來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監理、招投標代理等單位的登記備案;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指導各類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修、市政工程、工程監理、工程招投標代理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等單位、企業的動態管理;負責建築施工、監理、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制訂全縣工程施工報建、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建設工程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推動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對建築安裝企業勞動保險撥付、調劑申請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建築行業統計報表工作;聯繫建築業聯合會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三)城市規劃與城鄉建設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人民防空股)。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含風景名勝、園林、道路、給排水、燃氣等)的編制及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審查報批;提出縣級審批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負責組織縣本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招標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負責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和專項規劃設計任務年度計畫;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重點工程前期規劃研究和重轎狼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風貌、建築風格及民族特色等基礎性工作研究,並提出研究成果;參與土地盤整和土地招標出讓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負責竣工後工程規劃驗收和資料收集、存檔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前期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項目的定點、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規劃法規的實施辦法,制定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縣本級規劃區範圍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規劃編制統計工作。
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和建設管理;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本縣所在城鎮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協調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重要旅遊景點、重要街區城市設計的編制和評審報批及村鎮規劃的編制、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以及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規劃建設試點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建設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核建制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村鎮建設施工許可證;參與對村鎮規劃方案的評審;負責匯總村鎮計畫執行情況和村鎮建設統計報表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及代管鄉鎮在城鎮建設中執行“一書兩證”的工作;指導各鄉鎮建設管理部門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負責全縣工程設計、勘察設計和建設技術的行業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工程設計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本縣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勘察招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工作;負責建設與市政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處理有關設計勘察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處理其他工程質量事故;負責勘察設計行業體制改革;推進建設技術進步;組織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負責勘察設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負責建設、勘察設計行業學術社團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道路及各種管線(含給水、雨水、污水、燃氣、管道、電力、電訊、廣播電視、城市照明及其他工程管線)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及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報建登記審批;負責組織專家及有關部門對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含總平面規劃)、建築方案進行論證評審、審查及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採礦、挖取沙石土方、堆放廢渣、設定垃圾場、圍填水面等改變土地用途的初審;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批。
負責全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工程勘察單位、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審查、審批;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造價諮詢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的企業資質審批;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
負責縣本級公有住房出售的審批和審核;負責縣本級單位已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審批工作;負責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資格審查工作,並發放準購證;負責縣本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發放的審核和審批工作。
承擔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職責;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工作。
(四)住房制度改革股。
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縣本級的房改方案、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擬訂除縣本級單位住房公積金外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管理辦法;負責房改政策諮詢,辦理職工房改情況相關證明業務;指導開展房改工作。
負責縣本級出售公有住房價格的測算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縣本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測算和調整工作;負責管理縣本級已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檔案及各種房改業務審批後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對申報參加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組織落實縣本級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參與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縣本級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成本,核定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負責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售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工作,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統計報表。
(三)城市規劃與城鄉建設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人民防空股)。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含風景名勝、園林、道路、給排水、燃氣等)的編制及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審查報批;提出縣級審批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負責組織縣本級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招標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負責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和專項規劃設計任務年度計畫;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重點工程前期規劃研究和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風貌、建築風格及民族特色等基礎性工作研究,並提出研究成果;參與土地盤整和土地招標出讓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負責竣工後工程規劃驗收和資料收集、存檔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前期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項目的定點、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規劃法規的實施辦法,制定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縣本級規劃區範圍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規劃編制統計工作。
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和建設管理;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本縣所在城鎮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協調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重要旅遊景點、重要街區城市設計的編制和評審報批及村鎮規劃的編制、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以及小城鎮、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規劃建設試點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建設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核建制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村鎮建設施工許可證;參與對村鎮規劃方案的評審;負責匯總村鎮計畫執行情況和村鎮建設統計報表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及代管鄉鎮在城鎮建設中執行“一書兩證”的工作;指導各鄉鎮建設管理部門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負責全縣工程設計、勘察設計和建設技術的行業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工程設計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本縣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勘察招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工作;負責建設與市政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處理有關設計勘察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處理其他工程質量事故;負責勘察設計行業體制改革;推進建設技術進步;組織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負責勘察設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負責建設、勘察設計行業學術社團管理工作。
負責縣本級公有住房出售的審批和審核;負責縣本級單位已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審批工作;負責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資格審查工作,並發放準購證;負責縣本級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發放的審核和審批工作。
承擔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職責;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工作。
(四)住房制度改革股。
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縣本級的房改方案、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擬訂除縣本級單位住房公積金外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管理辦法;負責房改政策諮詢,辦理職工房改情況相關證明業務;指導開展房改工作。
負責縣本級出售公有住房價格的測算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縣本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測算和調整工作;負責管理縣本級已售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檔案及各種房改業務審批後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對申報參加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組織落實縣本級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參與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縣本級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成本,核定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負責縣本級經濟適用住房售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工作,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