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指導公路、水路運輸樞紐規劃、建設和管理。
(三)承擔全市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依法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和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路、水路建設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行使全市公路、運輸場站、航道、碼頭及其設施建設、養護、管理等行業管理職能。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全市專養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指導城市客運、出租汽車以及汽車租賃等工作;負責全市營運機動車維修、性能檢測、船舶檢驗、駕駛員培訓等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負責涉外運輸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承擔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制定公路管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協調全市公路路產路權管理,防止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建房和超限超載行駛等侵占損害路產路權的事件發生。
(六)負責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內河船舶、旅遊竹筏(不含漁業捕撈船)及水上設施檢驗、航行保障,實施航道疏浚、碼頭及港航設施建設和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依
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有關規定對公路、水路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或核准提出行業審查意見;編制市本級交通部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預算的執行,按規定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局屬單位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職工獎懲和職工福利工作;組織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交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從事交通行業各種工人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及其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公路、水路交通運行情況,開展有關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聯繫、協調民航管理機構;指導、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民航運輸的銜接;參與地方民用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參與開闢新航線的可行性研究。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的日常工作,規劃本市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編制與指導實施國防交通建設計畫;擬定和實施國防交通物資的儲備和調運計畫;組織、管理和訓練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轄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全市的國防運力登記和動員徵用工作;承辦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檢查、指導、督促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決議指示和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府採購、新聞宣傳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辦本部門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人大代表建議;承擔局機關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上一級及局領導有關指示的督辦、查辦工作,管理局的印鑑;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負責做好全市交通行業統計工作和發布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指導交通運輸系統信息化建設、管理等工作;承辦突發事件等有關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協調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培訓、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科技、節能減排、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交通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協調配合開展科技成果鑑定、申報、評獎及推廣套用;承辦交通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有關工作;負責交通行業社會團體管理;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有關財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交通行業財務會計管理;編制市本級交通部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預算的執行,按規定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政府採購、清產核資、信貸有關工作;指導交通系統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內部的財務審計工作。
(二)路政養護管理股
貫徹、執行有關公路路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全市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執法檢查和考核工作;指導全市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有關證件、標誌、符號的審核報批。
指導全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檢查監督交通系統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開展交通運輸政策研究,參與交通運輸行業立法調研,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在交通系統徵求意見的工作;負責交通規範性檔案的把關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執法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和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承辦交通行政執法委託和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標誌;負責全市專養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交通行業普法工作。
(三)綜合規劃和建設管理股
擬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和標準;指導交通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對公路、水路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或核准提出初審意見並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負責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的有關規劃、年度計畫及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利用外資和社會資金投資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監測分析公路、水路交通運行情況,承擔有關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民航運輸的銜接,參與地方民用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參與開闢新航線的可行性研究。
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組織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維護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境內國道、省道運行監測和協調,監督公路標誌標線設定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實施的有關指導、監督工作;組織交通建設項目中重大技術問題的審核,協調交通建設工程中的有關事宜,維護交通基本建設市場平等競爭;指導、督促交通戰備工程建設。
(四)運輸管理和安全監督股
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組織起草全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承擔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汽車租賃、港口、碼頭經營等的指導工作;承擔全市公路運輸線路、營運車輛、運輸場站等管理工作;承擔車輛(不含拖拉機)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不含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性經營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運輸與緊急客貨運輸;負責涉外運輸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內河渡船、旅遊竹筏檢驗、換證工作,內河船員、渡工、筏工的培訓、考試、發證(換證)工作;負責全市轄區內船(筏)修造廠的技術等級認可的申報工作。承擔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的有關安全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安全生產事故、內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交通戰備工作股
負責國防交通戰備工作,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全市國防交通網路布局,編制與指導實施國防交通建設計畫;參加全市國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竣工驗收;擬定全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管理和訓練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轄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全市的國防運力登記和動員徵用工作;管理全市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承辦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人員編制
市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5名。
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設定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的監察室,按《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核定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