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勝縣環保局成立於1995年,在2001年12月的機構改革中升格為縣政府一級局,現有職工31人(含下屬單位),設辦公室、建設項目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和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股兩塊牌子)、污染防治股(掛自然保護股牌子)、總量控制股四個職能股室,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為其下屬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勝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於:1995年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環境管理制度
領導信息,職能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能,
領導信息
局黨組書記、局長夏建軍: 主持環保局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童云:協助局長分管環境污染控制、環境監察、信訪、安全、綜治維穩、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總量減排、環境統計工作,分管污染控制股、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建華:協助局長分管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行政審批、民生工程、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生態建設,分管行政審批股、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股(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股)、環境監測站。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劉伯均: 協助局長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機關黨建、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實事辦理、扶貧工作、招商引資、除生態縣創建以外的其他創建工作、政工、法規宣教、精神文明建設、環境信息、目標管理、項目工作、群團、統戰、計畫生育、修志、檔案、保密、老齡等社會事業工作及中心組學習,分管機關支部、辦公室。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武勝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武勝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的自然保護區審查、審批建議;監督管理政府授權的綜合類型或者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縣內個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各地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工作;協調縣內各地間的環境糾紛;組織協調縣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全縣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縣內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定期報告縣城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定縣管和市委託的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的組織工作。
(七)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縣內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保護網;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管理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與國際環境履約工作,統一對外聯繫;協調縣內重要環境保護對外活動;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
(十)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同意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縣有關部門在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縣環保局設辦公室、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股、污染防治股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四個職能股室,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為其下屬單位。
(一)辦公室: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目標管理、保衛、保密等工作;建議、提案辦理,負責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和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股兩塊牌子):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項目、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有關事項。
(三)污染防治股(掛自然保護股牌子):監督實施上級有關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政策等。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擬定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測算環境容量、審核總量指標、環境統計和進行污染源普查、考核總量減排。
(五)環境監測站:為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主要從事大氣、水質、噪聲等的例行監測、監督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
(六)環境監察執法大隊:負責現場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參與處理環境違法行為,執行環保局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全面實施國家的排污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