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德(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歐陽德(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歐陽德,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曾任東莞市委書記,因犯有受賄罪受到黨紀處分和法律的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陽德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34年
  • 重要事件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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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情況

性別:男
最高職務: 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東莞市委書記
觸犯罪名: 受賄罪
刑罰: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個人簡歷

1949年8月參加工作,先後任土改工作隊員、銀行職員。“文革”前擔任東莞縣委副書記,“文革”後,從公社黨委書記一步步晉升為東莞縣縣委書記,1981年後歷任惠陽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1988年,東莞改為地級市,擔任東莞市委書記。1994年3月當選為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案情介紹

在擔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東莞市委書記期間,收受在東莞從事詐欺活動的陳曉敏(女)送來的價值10萬多元的錢、物,為陳曉敏批辦所謂的工業用地、辦理赴港澳通行證提供了方便。此外歐陽德在老家花41萬餘元建造的一棟樓房,是由他人出工、出料、裝修的,歐陽德利用職權為建築商和裝修公司提供了方便。兩項合計收受賄賂53萬元。
1993年8月,歐陽德經人介紹認識了港商陳曉敏請求歐陽德讓厚街鎮黨委書記方樹輝換屆時繼續在市委常委會討論時明確表態讓方樹輝留任;
1994年1月12日,陳曉敏將在東莞市厚街鎮征地報告和給其合作夥伴欒少斌申領往返港澳地區通行證的報告交給被告人歐陽德審批,歐陽德當即在報告上作了“由厚街鎮政府辦理呈批手續,請國士局抓緊審批”和“請外辦協助解決”的親筆批示。陳曉敏為此先後送給歐陽德現金人民幣1萬元和索尼牌價6寸彩電、三菱牌37寸彩電各式各樣1台、健伍牌組合音響1套、電動按摩椅1張,合人民幣92700元。
1993年3月,東莞市大嶺山鎮商業發展總公司總經理歐陽金生請求歐陽德在申請外匯額度上給予關照,歐陽德作了“如計委有額度,請給予支持”的批示。歐陽金生為此送給歐陽德人民幣5000元。
1993年3月,歐陽德要重建祖屋,由於他曾多次為其同鄉建築包工頭歐陽七養聯繫、介紹 承建工程及幫助其他事情,歐陽七養按照歐陽德交付的圖紙,無償為其建造一座樓房,工料費用總計人民幣182349元。 歐陽德在祖屋工程竣工後,親自安排東莞市建築總公司總經理古玉懷為其裝修私房。古玉懷等人做了具體安排,由個體戶東莞莞城佳藝裝飾服務部何楚材負責裝修,裝修費用總計人民幣236987元。歐陽德個人未支付任何費用。
中紀委處理情況:經中央批准,中紀委決定開除歐陽德的黨籍。

審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陽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利益,從中收受財物及接受請託人為其無償建造和裝修房屋,受賄總額為人民幣5120036元,港元162000元,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歐陽德坦白交待較好,有悔改表現,並主動要求家屬為其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判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關於懲治貪污罪受賄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二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歐陽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決依據法律條文: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關於懲治貪污罪受賄罪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 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四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五條第一款: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 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 追繳的貪污、挪用財物,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沒收的 財物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案件事記

1995年0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歐陽德立案偵查。
1995年08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歐陽德案件移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
1995年11月04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1995年12月30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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