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外投資政策

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規定,歐盟的投資政策決定權由各成員國自行掌握,在不違背有關條約和歐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員國可根據情況制定各自的投資管理政策。目前,歐委會沒有專門的投資及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和機構,相關職能仍在各成員國。歐委會貿易總司設有投資和服務貿易處,但其主管業務是投資領域的對外談判,而非投資和外國投資管理。

2009年12月《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外國直接投資(FDI)正式納入歐盟共同貿易政策範疇,成為歐盟專屬許可權。今後,歐盟可代表其成員國對外開展投資協定談判,內容不僅有投資市場準入,還包括投資保護。新的投資政策正在進一步完善的過程中,很多細節還有待歐委會與成員國以及歐洲議會共同商定。但是,投資促進仍然是各成員國的職權範疇,各國可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和實施投資促進政策。

投資行業的規定,投資方式的規定,中歐商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進展,中國與歐盟簽署的其它協定,投資促進措施,

投資行業的規定

各成員國對外國投資準入各自有具體規定。我國目前已與歐盟25個成員國(馬爾他、愛爾蘭除外)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在歐盟層面,投資的禁止、限制和鼓勵等準入內容,需專門舉行雙邊談判或商簽中歐投資合作協定。目前,中歐間還沒有雙邊投資合作協定。

投資方式的規定

投資方式由成員國自行具體規定。在併購方面,如果參與併購的企業在世界範圍內的年銷售額共同達到50億歐元;並且參與併購的企業中至少有兩個企業在歐盟的年銷售額達到2.5億歐元;同時,參與併購的各企業在歐盟市場年銷售額的2/3以上不是來自一個和同一個成員國,則需報請歐委會競爭總司進行反壟斷審查。

中歐商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進展

目前,中國與歐盟大多數成員國簽署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體請參考2009年中國商務年鑑。目前,中國與歐盟之間尚無投資保護協定,主要適用歐盟與成員國之間的投保協定。

中國與歐盟簽署的其它協定

1985年中、歐簽署了《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2006年,雙方同意對該協定進行完善。目前完善1985年中歐經貿協定的談判進展工作正在進行中。
中國與歐盟成員國簽署的其它經濟貿易協定,具體請參考2009年中國商務年鑑。

投資促進措施

外國投資者在歐盟投資享受與本國企業一致的國民待遇,因此中國企業在歐盟投資時能享受到歐盟及成員國各級政府制定的涉及地區、就業和科研等不同的政策領域的優惠政策,包括為企業投資和經營活動提供補貼、低息貸款和擔保等優惠條件。
這些投資促進措施中相當一部分直接以企業的投資活動為資助對象,通常只適用於部分地區,並由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如選擇和審批項目、監督受益人遵守規定及確定促進重點等。歐盟和成員國中央政府只負責制定框架條件和提供資金,發揮協調和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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