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2007年12月12日,歐盟輪值主席國葡萄牙總理蘇格拉底、歐洲議會議長珀特林以及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在歐洲議會總部所在地法國的斯特拉斯堡共同頒布旨在保障歐盟公民權利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2007年12月12日,歐盟輪值主席國葡萄牙總理蘇格拉底、歐洲議會議長珀特林以及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在歐洲議會總部所在地法國的斯特拉斯堡共同頒布旨在保障歐盟公民權利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蘇格拉底表示,該日將是歐盟歷史上一個重要的日子,因為從這一天起《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將成“歐盟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巴羅佐在簽字儀式上說,《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簽署,使歐盟公民的權利再次得到加強。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有54項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款,內容包括自由、平等、經濟和社會權益等。
2007年12月13日,歐盟27國領導人日在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從而將使《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但英國和波蘭獲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國內的一些法律與憲章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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