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支付協定

歐洲支付協定是由歐洲支付同盟通過的協定。“歐洲支付同盟” 成立於1950年7月。它的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聯邦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瑞士、瑞典、英國和土耳其等國。根據各會員國非常缺乏黃金、美元外匯的情況,“歐洲支付同盟” 規定: 按照各會員國1949年對其他會員國貿易和非貿易收支總額的15%的標準,為每一個會員國規定一個限額。會員國之間由於貿易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債務,可以在同盟內部進行多邊清算,負責“歐洲支付同盟” 會員國多邊清算的機構設立在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結算採取雙邊記賬、多邊結算的辦法。

每個會員國每月對其他會員國的雙邊債權債務,通知國際清算銀行,國際清算銀行進行集中沖銷後,算出每個會員國順差或逆差的數額,由它們與國際清算銀行進行結算。歐洲支付同盟規定,結算時一律使用歐洲支付同盟的 “記賬單位”。每一記賬單位的黃金平價為0. 888671克純金,和美元的黃金平價完全相等,所以實際上就是使用美元,使清算業務建立在對美元的依附基礎之上。結算時的匯率使用會員國貨幣的外匯平價。“歐洲支付同盟” 規定:通過多邊清算的沖賬後,有順差的會員國在順差不超過限額時,順差的40%可以從“同盟” 取得黃金和美元,60%作為給予“同盟” 的信用,暫不收回; 而有逆差的會員國,在逆差不超過它的限額時,逆差的40%要對“同盟” 繳納黃金和美元,60%由同盟給予信用; 超過限額的逆差則全部用黃金和美元支付。繳納黃金和美元的比例以後曾多次調整,1955年以後,黃金和美元支付的部分增加到75%,信用部分減少到25%。如前所述,戰時和戰後西歐國家推行的外匯管制和雙邊結算制度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遠遠不是 “歐洲支付同盟”用 “多邊清算” 或給予國際收支有逆差的會員國以少量信用的辦法所能解決的; 因此,在 “同盟” 內部國際收支有順差和有逆差的國家矛盾很大,逆差的國家認為“同盟” 的支付協定,使他們喪失了黃金和美元,所以仍然堅持外匯管制與雙邊結算,而順差國家則感覺對 “同盟”信用的規定,不能滿足他們追求黃金和美元的要求,對貿易的限制毫未放鬆。因此,“歐洲支付同盟” 的會員國在1955年決定,如果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國實行貨幣自由兌換,就解散“歐洲支付同盟”。1958年西歐大多數國家不同程度地實行了貨幣自由兌換以後,“歐洲支付同盟” 的活動也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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