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健體保險是弱體保險。對被保險人因其體質未達到標準體 (或強體) 的標準,但亦未達到拒保程度,而附以條件限制的方式予以承保的保險。歸屬於弱體的被保險人大體有以下幾種:①屬過重體,有心臟障礙,異常血壓等心血管病人。②病史中有結核病等有可能復發,並將加劇,或已有影響壽命的疾病。③家庭病史中有結核、糖尿、精神病等,有可能遺傳或傳染的疾病。④有特別傷害危險或作業條件有礙健康的職業。⑤居住於惡劣有嚴重污染的環境地區者。⑥從事不正常、黃色等有道德危險的職業。被列為弱體的人不見得會在短期內死亡,只是危險性較強體保險為高; 但隨著醫藥業發達,在特定條件下,仍可承保。
對於遞減性危險,使用保險金削減給付法;對於遞增性危險,則使用年齡增加法,或用特別保險費徵收法。為了分散危險,弱體保險的自留額及最高保險金額都訂得比標準體為低,亦可限制弱體保險的投保金額。弱體保險常用分數審查法來對體質進行評價,使弱體保險具有科學基礎。此法以普通標準的死亡率作為基準死亡率定為100,然後按對死亡率有影響的缺陷及其他因素,遂項按照它們對於基準死亡率的百分比的多寡,化為分數,以100分為基準,予以增減後按所得分數來表示危險的程度。通常得分在125~130分以下,可按強體保險承保,分數高於強體的則為弱體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