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劃分辦法,是指現代企業管理中,為明確劃分各層次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種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責劃分辦法
- 外文名:Division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 明確劃分:各層次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
- 第一條:劃分各層人員的權責,加強管理
- 組織系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一條
公司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權責,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按本公司組織系統分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副,理、科長、主任、承辦員等六階層,將所有應由各層人員負責的事項,分列於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
第三條
各層人員的權責,分為下列三項,以三種符號代表;
1、○代表經辦、主辦或提出——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辦理或其發動提出;
2、△代表覆核或核轉——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覆核或核轉上一階層;
3、※代表核准——指該事項可由該層人員作最後決定,而付諸實施;
第四條
將所有事項分為共同及個別兩部分,再將共同事項劃分為幕僚單位及直線單位兩部分,以資簡化。
第五條
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切實負責辦理,不可借辭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殊事件發生,須向上一層人員請示後處理。
第六條
各層人員依本表的規定辦理後,如需向其上層人員報告時,仍須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七條
本辦法採用列舉方式,其未列舉的事項,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項規章、辦法或其他規定中有所規定者,照其中規定辦理,無規定者,可由一級單位主管,即幕僚及直線各單位的經理,酌情辦理。設有協理職位的直線單位,其權責劃分表另行制定。
第八條
任一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職責者,應送各有關單位會核後處理。
第九條
有關目標、政策、計畫、標準及重要人事事項,應經經營會議商討後,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事項,可視事實需要隨時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呈請董事長核准並公布後施行,修訂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