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按照一般會計理論,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相對應,權益性交易不得確認損益,而損益性交易須確認損益。正確區分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對於正確確認與計量經營業績至為重要。但我們注意到,“權益性交易”這一術語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從未出現,60號函首次提出這一概念是我國會計標準建設一個新的發展。遺憾的是,60號函並未規範權益性交易這一概念的定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益性交易
- 外文名:capital transaction
- 相關: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相對應
- 合著時間:1940年
權益性交易簡介,修改,權益性交易的特點,
權益性交易簡介
W.A.佩頓和A.C.利特爾頓合著並於1940年出版的會計名著《公司會計準則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Accounting Standard)即提及資本性交易,但也沒有給出規範的定義,僅把資本性交易描述為“企業與投資者或資本供給者之間的交易”。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發布的7份財務會計概念公告(SFAC)6次提及資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號概念公告的附註36中為資本性交易下了一個定義,認為資本性交易是“影響主體業主利益(權益)的那些(主體)與業主之間發生的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that affect ownership interests (equity) in an entity),同時還認為使用“資本性”一詞不夠精確。
修改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未提及資本性交易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第30段的規定中順便提及權益性交易:“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權益發生變動但未導致控制權喪失的,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與作為所有者的業主之間進行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此類業務的發生,既不得確認商譽,也不得確認損益。作為IASB與FASB趨同項目的一部分,美國也修改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0號――合併財務報表中的非控制權益》,並採用了與IASB相同的規定。
權益性交易的特點
權益性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一)權益性交易的主體為會計主體及其所有者。
權益性交易作為特定的經濟交易行為,要有行為的主體,即行為雙方當事人。會計主體是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單位或組織,既可以是個別主體(法人企業),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併主體(若干個法人企業組成的企業集團)。從個別主體角度看,由於個別財務報表(法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只反映權益總額.而不反映所有者各自所占的權益份額,因而.基於個別主體的權益性交易表現為個別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個別主體收到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以及資本收益的分配等。從合併主體角度看,依據實體觀念所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不僅要反映所有者權益的總額,同時要區分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權益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權益.因此.基於合併主體的權益性交易既包括合併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交易(如母公司向集團外部增發普通股),也包括合併主體內部母公司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交易(如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權益)。
(二)權益性交易的客體是資本或者權益。
(三)權益性交易的結果導致會計主體的權益發生變動。
會計主體的權益變動可能源自權益性交易.也可能源自損益性交易及其他事項或情況。損益性交易對權益的影響是通過計入損益(綜合收益)而最終影響權益的.而權益性交易則與之不同,其中,會計主體與其所有者之間的資本交易直接導致權益的變動.不影響損益:所有者與所有者之間的權益交易對權益總額沒有影響.但會導致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動。就個別主體而言,主體所關注的只是資本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總額的變動。對於合併主體而言,合併財務報表不僅要反映權益總額,還要列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各自所占的權益份額(即控制性權益與非控制性權益的份額),因此,會計主體應同時關注兩類交易的結果,即資本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總額的變動以及權益交易所導致的權益結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