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政治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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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政治學名詞,一般指掌握公權力的組織。如中央和國家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關
  • 近義詞機構
簡介,主要區別,用法,

簡介

在法律法規中,“機關”一般指掌握公權力的組織。

主要區別

“機關”和“機構”的區別
“機關”一般指掌握公權力的組織,而“機構”既可以指公權力組織,也可以用於表述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等非公權力組織。
一般來說,“機關”代指本級組織,且還是常設性組織,用法相對固定;而“機構”既可指本級組織又可指其內部組織,既可以指常設性組織也用來表述非常設組織,如臨時機構。所以在使用範圍上,“機構”的彈性比“機關”大一些。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性質、職責、地位等方面有較大差別。派出機關由一級政府派出,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區公所、街道辦事處是基層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則由政府的某個部門派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也是基層公安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

用法

“機關”和“機構”的用法
第一,在巨觀表述時,“機關”用得較多。如黨政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政法機關等。
第二,在表述一個單獨設立的部門時,“機關”用得較多。如財政部門或者財政機關。
第三,在涉及內部事務時,“機構”用得較多。職能、編制、運行等一般都被認為是機關單位的內部事務。如“機構改革”。
第四,對於名義上有專門職責但又不單設部門的,“機構”用得較多。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在表述決策、議事協調、辦事等職能定位時,“機構”用得較多。如“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在表述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執法職責時,“機關”和“機構”都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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