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培訓工作;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就業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基層工作體系建設;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運營政策和實施辦法。
(五)負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程式、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分配政策和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巨觀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崗位等級規範和崗前培訓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人才體系的培育與發展,合理配置和開發整體性人才資源;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連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制定全縣公務員管理配套制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人事關係政策,完善勞動、人事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目標管理及統計管理工作。
(二)就業股
擬訂全縣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管理規則及使用辦法;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負責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職工和企業資格認定、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公共就業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性崗位人員招聘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創業服務活動,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負責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資格認定、申報、審批工作;擬定創業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承擔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承擔創業促就業的信息建設工作。
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屯)基層勞動保障發展規劃。
(三)保險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各保險職能機構的業務工作;擬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本徵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和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對基金實施監管;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標準、管理辦法;承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和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政策執行情況;承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基金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人力資源管理股(引智辦)
擬訂縣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我縣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全縣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負責政策性安置工作;擬定縣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科(專業)帶頭人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省特別獎和省重大科技效益獎的申報工作;擬訂人才共享政策並實施業務指導。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縣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縣人力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準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外省、市(縣)機構和組織在我縣區域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縣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核;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承擔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五)職業技能培訓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承擔全縣勞動預備制培訓,新就業人員和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開展工人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工作,執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格認定審批和綜合管理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工資和工資性津貼、補貼制度和標準;研究協調我縣工資和工資性津貼、補貼政策;檢查指導全縣工資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工資資料庫;負責工資測算及年報工作;負責職工檔案工資審批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的審批;負責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負責工作人員死亡後的撫恤金、喪葬費、遺屬補助審批;指導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退休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縣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和因病進行醫務勞動鑑定等工作;負責工齡認定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年報工作。
(七)公務員管理辦公室(軍轉安置辦)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承擔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的相關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縣政府機關公務員及縣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的相關工作;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審核全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信息統計工作。
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撥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縣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縣政府所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和縣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承擔縣直各部門及在我縣的省直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連職以下)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及部門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政府承辦縣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縣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設定;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對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綜合管理,組織全縣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並按照許可權負責審批、審核工作;綜合管理農民職稱工作。
(九)勞動關係股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企業集體契約核准和裁員備案工作;負責用工單位招工信息廣告發布的審批工作;負責用人單位錄(聘)用人員的契約鑑證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情況;審核縣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市級勞動模範推薦與縣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審核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擬訂並發布全縣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準。負責監察工作,督促勞動關係雙方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政策;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對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集體上訪、停工、罷工等突發事件。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擬訂農村家庭服務業務發展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十)信訪調解仲裁辦公室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管理匯總信訪信息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及突發事件。
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