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倉單
- 外文名:standard warehouse warrant
- 性質:流通工具
- 作用:用作借款的質押品
定義,概述,生成,質押,功能與特點,辦理條件,
定義
標準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單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後簽發給貨物賣方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註冊後有效。標準倉單採用記名方式,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的生成通常需要經過入庫預報、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和註冊等環節。
概述
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依據《貨物存儲證明》代為開具。標準倉單持有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交割倉庫不同等級的交割商品提取貨物。
生成
(1)貨主發運商品入庫換取標準倉單,須通過其委託的經紀會員提前向交易所申報商品運輸計畫,內容包括品種、等級(品牌)、數量、發貨單位、發貨站(港)、車(船)次、裝運日期、預期到達日期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根據就近入庫原則,按照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開出《入庫通知單》。貨主須按交易所指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的貨物不能用於交割。《入庫通知單》自開出之日起30日內有效。
(2)指定交割倉庫必須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商品的種類、品牌、質量、包裝及相關憑證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填制《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商品入庫驗收報告單》(一式三份,貨主、指定交割倉庫和交易所各執一份),並開具標準倉單。
(3)進庫商品的數量、質量以指定交割倉庫實際驗收結果為準。貨主應到庫監收;若貨主不到庫監收,視為同意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結果。
(4)指定交割倉庫開具標準倉單須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張標準倉單的數量必須是一張契約最小交割單位的數量;
2) 標準倉單所示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條件必須符合交易所有關規定;
3) 同一標準倉單所示商品必須是同一品種、同一生產廠(同一產地或同一批次)、同一牌號或同一等級;
4) 認真填寫應由指定交割倉庫填寫的有關內容,字跡清楚,塗改無效;
5) 指定交割倉庫開具的標準倉單必須加蓋倉庫公章並由經辦人和審核人員簽字;
6) 指定交割倉庫開具標準倉單後應將詳細資訊記錄在案並及時通報交易所。
(5)指定交割倉庫或有關會員須攜帶標準倉單和入庫驗收報告單到交易所辦理簽發有效標準倉單手續。
(6)交易所在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前1交易日起不再受理用於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簽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