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商品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標準倉單的管理,鄭州市發布了《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鄭州
  • 條數:一百一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標準倉單,第四章 倉庫倉單的商品入庫,第五章 標準倉單註冊,第六章 標準倉單有效期,第七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第八章 標準倉單註銷,第九章 倉庫交割商品出庫,第十章 廠庫交割商品出庫,第十一章 入庫和出庫復檢,第十二章 監督、爭議和處理,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商品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標準倉單的管理,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註冊、流通和註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指定商品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及指定質檢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並簽發《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等後,倉庫或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式提交倉單註冊申請後,經交易所註冊,可用於證明貨主擁有實物或者可予提貨的財產憑證。
根據申請註冊的主體不同,標準倉單分為倉庫標準倉單(以下簡稱倉庫倉單)和廠庫標準倉單(以下簡稱廠庫倉單)兩種。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系統辦理標準倉單的註冊、交割、轉讓、充抵保證金和註銷等業務。
會員或客戶使用標準倉單向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須向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質押權登記手續。未經交易所辦理質押權登記的,不得約束其他會員或客戶等第三人。
在交易所開通標準倉單質權登記及質權行使通道的商業銀行,出現會員或客戶到期未歸還倉單質押貸款時,可通過轉讓倉單或建立對應期貨空頭頭寸以交割等方式處置質押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第五章規定處理。
【說明】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交易所是標準倉單的註冊機構,對標準倉單有登記職能,通過登記,可以確認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和處分權人的資格。《擔保法》已將質押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既然當事人擁有質權,就應該有行使質權的方式。允許在交易所開通倉單質權登記及質權行使通道的商業銀行,對不歸還貸款的交易者質押的倉單通過建立等量期貨頭寸賣出,只是行使其質權、處置倉單的一種方式,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易行為,不會對正常交易造成影響。
第六條 倉庫標準倉單的生成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倉庫申請註冊及交易所辦理註冊等環節。
廠庫標準倉單的生成包括廠庫申請註冊及交易所辦理註冊等環節。
經交易所註冊的標準倉單,方可適用於與期貨相關的業務。
第七條 標準倉單根據流通性質不同,分為通用標準倉單和非通用標準倉單兩種。
倉庫或廠庫向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質量及數量責任。標準倉單流通轉讓的,其載明貨物的權利及風險相應轉移。
第一節 通用標準倉單
第八條 通用標準倉單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式可以到倉單載明品種所在的交易所任一倉庫或廠庫選擇提貨的財產憑證。
適用通用標準倉單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說明】甲醇倉單通用,利於減少買方接貨的不確定性。
第九條 通用標準倉單載明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客戶交易編碼、品種、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充抵數量等。
第十條 倉庫或廠庫向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質量及數量責任。通用標準倉單流通轉讓的,其載明貨物的權利及風險相應轉移。
【說明】本條內容移至第七條。
第二節 非通用標準倉單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是指倉單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和程式只能到倉單載明的倉庫或廠庫提取所對應貨物的財產憑證。
適用非通用標準倉單的具體品種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載明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客戶交易編碼、品種、標準倉單數量、倉庫或廠庫、檢驗時間、標準倉單編號、凍結數量、充抵數量等。
第十三條 非通用標準倉單由交割倉庫承擔正常倉儲保管責任。倉單轉讓人向倉單受讓人承擔質量責任
自接受倉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非通用標準倉單受讓人應當對倉單所載明貨物的質量進行檢驗;逾期未檢驗的,風險自擔。
【說明】此款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交易所與倉庫對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契約要求的貨物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相衝突,因此刪去。
第三章 倉庫倉單的交割預報
【說明】廠庫倉單不需要預報,由廠庫直接向交易所申請註冊,因此本章特指倉庫交割。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客戶或者非期貨公司會員向倉庫發貨前,應當由會員填寫《交割預報單》,並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向倉庫預報。
預報數量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貨主提供擁有商品的相關證明。特殊情況下,交易所可以要求倉庫優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倉的交割預報。
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自接到會員《交割預報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倉庫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形式回復會員能夠接收的商品數量。自接到倉庫同意入庫的回覆之日起2個工作日之內,會員應當向倉庫繳納30元/噸的交割預報定金。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對已存放在倉庫的商品申請期貨交割的,仍應提交交割預報,無須交付交割預報定金。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入庫通知單》有效期(公曆日)分別為:
(一)硬白小麥(以下簡稱硬麥)、優質強筋小麥(以下簡稱強麥)、一號棉、菜籽油和、早秈稻和甲醇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廣東、廣西及雲南三省(區)等交易所認可的白糖主產區倉庫為15天(公曆日);其他時間和其他地區倉庫為40天。
(三)精對苯二甲酸(以下統稱PTA)為15天。
交易所可視情況,調整《入庫通知單》的有效期。
【說明】現貨貿易中,進口甲醇一般是在裝船前就要預定好儲罐,否則船到港後臨時再找罐幾乎不可能。從主要進口國沙烏地阿拉伯、伊朗、卡達等國家進口甲醇,海上一般需要20-25天,因此將甲醇《入庫通知單》有效期設為40天。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入庫通知單》有效期內相對應數量的商品全部到庫的,自商品入庫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割預報定金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交易所公告暫停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商品的標準倉庫倉單註冊申請。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貨主應當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辦理完交割預報的貨主發貨前,須將運輸方式、車(船)號、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倉庫。

第四章 倉庫倉單的商品入庫

【說明】廠庫倉單沒有入庫環節,因此本章特指倉庫交割。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交割商品入庫時,商品的重量、包裝相關單證等的驗收及扦(采)樣由倉庫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貨主應到場監督,驗收結果須經雙方認可。倉庫、貨主應對驗收結果簽章確認,並共同對入庫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入庫商品未經倉庫、貨主簽章確認的,不得用於期貨交割。
棉花樣品的扦取由承檢機構實施,倉庫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倉庫及貨主有權對樣品扦取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入庫商品質量指標由質檢機構檢驗的,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倉庫應當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並通知客戶。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交易所認可的免檢商品和適用非通用標準倉單的商品入庫後,倉庫應當對貨主的名稱、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商品數量、生產廠家、存放庫房及垛位等事項登記造冊,並由貨主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入庫商品質量檢驗結束後,檢驗單位將檢驗報告以數字認證方式上傳至交易所倉單註冊註銷系統。由質檢機構檢驗的,質檢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寄送倉庫或由倉庫領取。貨主或者倉庫業務急需的,質檢機構可先行告知檢驗結果。
入庫商品質量由交割倉庫檢驗的,檢驗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倉庫存檔,一份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寄送至交易所。
入庫商品質量由質檢機構檢驗的,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質檢機構留存,一份留交割倉庫存檔,一份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質量檢驗結果確定後,質檢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寄送交割倉庫或由交割倉庫領取。貨主或者交割倉庫業務急需的,質檢機構可先行傳真檢驗報告。
【說明】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鄭商所已於2009年9月開始試行倉單註冊、註銷無紙化,要求將檢驗單位的檢驗報告、《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倉單註冊申請等倉單註冊申請材料或數據,通過網路數字認證方式在“倉單註冊註銷系統”中提交,因此,紙質材料報送方式已不需要,應將《倉單管理辦法》中涉及到的遞交紙質材料的內容全部刪除,修改為報送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為其他品種入庫條文,序號改為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內容省略, 其中“交割倉庫” 改為“倉庫”)
第七節 甲醇入庫
第五十條 甲醇運輸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規定。
【說明】國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入庫貨物單證及貨主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由倉庫負責審驗。
境內生產的甲醇申請入庫的,應當向倉庫提交本批甲醇生產廠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標準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質量證明書》須載有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適用的質量標準和該批產品的質量檢驗結果等信息。
境外生產的甲醇申請入庫的,應當向倉庫提交本批商品的船運證明、進口貨物報關單、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等材料的複印件、海關放行單原件。商品所有人應當對所提供的單證簽署《進口甲醇單證合法、真實、有效保證書》。
第五十二條 重量驗收:採用汽車運輸的,以地磅計量為準,由倉庫負責驗重;採用火車、船舶運輸的,以倉庫儲罐打尺計量為準。貨主可以委託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或者倉庫驗重,由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驗重時,倉庫應予以配合,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貨主承擔。
經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驗收可以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先進衡器計量。
第五十三條 質量驗收:入庫甲醇的採樣、質檢由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負責,倉庫應予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不含倉庫配合費用)由貨主承擔。
已經入庫的甲醇,貨主能夠提供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該貨物符合期貨交割標準的檢驗報告,經倉庫認可,可以申請註冊倉單。
對期貨、現貨混罐存儲的甲醇,倉庫必須確保整罐貨物符合期貨標準規定,否則不允許混罐存儲或申請註冊倉單。
第五十四條 自完成採樣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質檢機構應當出具檢驗結果,並及時通知倉庫。

第五章 標準倉單註冊

第一節 倉庫倉單註冊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 自出具或者接到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倉庫對檢驗結果進行確認並通知貨主。對於質量符合交割規定的貨物,貨主無異議的,自通知貨主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倉庫應當向交易所申請註冊標準倉庫倉單。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註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和應當由交易所留存的《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報註冊二級白糖倉單。
第五十三條《標準倉單註冊申請表》應當按要求填寫,並加蓋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託負責人簽章、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註明開具日期。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交易所可在自倉庫提出倉單註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註冊。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五條自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白糖、菜籽油為第5個交易日)下午3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倉庫提出的用於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庫倉單註冊申請。該日下午3時以後的註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徵購及後續月份交割。
交易所規定的可予質量免檢的商品用於期貨交割的,最遲應當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一日申請註冊。
第五十六條 經交易所註冊的標準倉單,方可適用於與期貨相關的業務。
【說明】本條內容已移至第六條。
第二節 廠庫倉單註冊
第五十八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客戶與廠庫結清貨款等費用後,廠庫通過交易所倉單註冊註銷系統提交倉單註冊申請。
第五十九條 廠庫申請倉單註冊時,必須提供交易所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
第六十條 廠庫最遲應當在契約最後交易日前3個交易日下午3時前提交倉單註冊申請。對於廠庫提交的支付保證方式符合規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廠庫提出倉單註冊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予以註冊。
第六十一條 單個廠庫允許註冊倉單的最大數量,由交易所確定和調整。
第六十二條 當商品市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的數額。

第六章 標準倉單有效期

第六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各品種標準倉單有效期分別如下:
強麥:N年生產的小麥註冊的標準倉單,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後1個工作日。
硬麥:N年註冊的倉單,在N+1年的7月份契約貼水30元/噸,9月份契約貼水60元/噸。N+1年9月契約交割結束後,於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含該日),N年註冊的倉單必須全部註銷。
一號棉:N年生成的棉花註冊倉單,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白糖:N製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產的白糖所註冊的標準倉單有效期為該製糖年度結束後當年11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含該日)。
菜籽油:N年6月1日起註冊的菜籽油標準倉單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含該日)。
PTA:每年9月第12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註冊的PTA標準倉單,在該月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註銷;該月第16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後開始受理新倉單的註冊申請。
早秈稻:N年8月1日起註冊的標準倉單,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後一個工作日(含該日)。到期註銷的上生產年度產早秈稻標準倉單,經檢驗符合交割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申請註冊。到期註銷的非上生產年度產早秈稻標準倉單,不允許註冊。
甲醇:每年5月、11月第12個交易日(不含該日)之前註冊的甲醇標準倉單,應在當月的第15個交易日(含該日)之前全部註銷。
【說明】倉單有效期最長為半年,每年5月和11月倉單退出。
1、液體化工倉庫入庫檢驗和在庫保管嚴格,甲醇在庫儲存6個月時間,不會發生質量問題或其他風險。
2、可以緩解交割風險。將倉單有效期最長定為6個月,倉單在庫時間相對較長,賣方可提供的交割貨源較多,可降低交割風險。
3、綜合考慮甲醇的安全特點、倉庫保管水平、金融屬性以及與現有的規則、計算機系統接軌程度,我們建議把甲醇倉單一年內註銷兩次,分別為5月和11月。
4、選擇5月和11月的原因。選擇哪兩個月份倉單退出,曾考慮幾種組合:4月和10月,5月和11月,6月12月等,最後選擇了5月和11月。原因如下:一是目前已上市品種大都在單月(1、3、5、9、11月)活躍,選擇4月和10月退出倉單,5月和11月份交割會有潛在風險;選擇6月和12月退出,1月份交割會有潛在風險。因此,選擇5月和11月作為契約退出月份風險最小。二是作為危險化學品,為了安全起見和質量保證,甲醇應在夏季前集中退出一次,應避開6、7、8 三個月份的炎熱季節,因此選擇在5月份退出一次。
第六十四條 第五十八條標準倉單到期日前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將其註銷,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標準倉單持有人承擔,交易所不保證全部交割商品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第七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六十五條 第五十九條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和轉讓。
處於凍結狀態和充抵保證金狀態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客戶的標準倉單的流通應當委託會員辦理,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流通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條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一條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交易所受理標準倉單轉讓的時間為每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的下午2時30分之前。一號棉期貨契約的最後交易日,交易所不辦理一號棉標準倉單轉讓業務。
第六十八條 第六十二條轉讓標準倉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客戶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託會員辦理;
(二)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轉讓申請;
(三)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審核後,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執行。
標準倉單轉讓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標準倉單註銷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三條標準倉單註銷是指標準倉單持有人直接或者委託會員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提貨手續的過程。
客戶註銷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註銷申請。
對於已經註銷的PTA標準倉單,貨物尚未出庫但仍符合入庫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註冊。
第七十條 第六十四條標準倉單註銷時,交易所結算部門辦理倉單升貼水結算,交易所交割部門開具《提貨通知單》。
客戶辦理提貨手續前,會員或客戶應及時編制《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為提貨必備要件。
第七十一條 第六十五條適用通用標準倉單的商品需要提貨的,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及倉庫或廠庫的具體情況,確定《提貨通知單》對應的商品。
第七十二條 第六十六條自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貨通知單》持有人應當憑持《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到倉庫或廠庫辦理提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確定運輸方式、預交各項費用。
《提貨通知單》持有人在提貨期內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質量復檢申請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請之日起,《提貨通知單》持有人的提貨期間停止計算,待覆檢結果通知《提貨通知單》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現貨提貨單處理,倉庫不再保證全部商品質量符合規定標準;廠庫不再保證按期貨規定承擔日發貨速度等責任,具體提貨事宜由貨主與廠庫自行協商。

第九章 倉庫交割商品出庫

第七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期貨交割商品出庫的重量檢驗由貨主與倉庫共同實施,具體辦法參照入庫規定。
第七十四條 第六十八條貨主提供運輸工具的,自貨主憑《提貨通知單》與倉庫聯繫出庫事宜、運輸工具到達倉庫之日起,倉庫開始發貨,並停止收取已裝運貨物的倉儲費;貨主委託倉庫代辦運輸的,自客戶憑《提貨通知單》與倉庫聯繫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並預交各種費用(包括鐵路代辦費、港雜費等)之日起,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10日,火車20日)發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後的倉儲費。
由於貨主變更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裝運推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一節 小麥出庫
第七十五條 第六十九條 硬麥出庫時,降落數值不得低於260S,對高限不作要求。在標準水分、雜質範圍內,倉庫保證足量出庫;水分超12.5%,在13%的以內的,或雜質超1%,在1.2%以內的,客戶應接收,分項目按超每0.1%扣0.2%的標準扣量,由倉庫補足。
強麥出庫水分溢短數量由貨主承擔,非水分減量的貨款按照《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前(含當日)強麥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由倉庫賠償買方貨主。出庫水分檢驗費用由倉庫承擔。
強麥出庫水分溢短數量的計算方法:商品水分溢短數量=提貨數量×(契約規定的上市水分指標-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1-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條 強麥出庫時,客戶與倉庫發生質量爭議的,由入庫時的質檢機構按Q/ZSJ 001-2003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高於(包括等於)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或復檢結果在初檢結果允許誤差範圍內(以初檢結果為基準,濕麵筋允許絕對誤差為-1.5%,穩定時間允許相對誤差為-15%,拉伸面積允許相對誤差為-10%,降落數值允許相對誤差-10%),以入庫檢驗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化驗費和差旅費等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在入庫檢驗結果允許誤差範圍外,且低於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以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倉庫負擔。
第二節 棉花出庫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一條 倉庫應將與所提棉花相對應的《公證檢驗證書》隨貨同行聯一份交貨主。貨主可在商品發運前逐批核對棉花的產地、包裝、批次和件數等項目,驗收結果應當經貨主、倉庫雙方認可。
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二條 因自然變異導致標準倉單主體品級或結算品級與註冊時相比出現下降或者無主體品級的,仍可正常辦理出庫手續,客戶不得拒絕接貨。
因自然變異造成主體品級或結算品級下降未超過一個品級的,由貨主承擔。倉庫承擔變異超過一個品級以上部分的品級差價,差價的計算根據交易所規定的品級之間升貼水標準執行;降至五級以下部分的品級之間的差價按800元/噸執行。
因自然變異造成無主體品級的,將各品級所占比例從高品級起依次降級累計,直至累計比例大於等於80%為止,以累計終止部位的品級為結算品級,同時參照本條前款規定按此品級確定倉庫和貨主的權利和義務。
公檢證書超過有效期的倉單註銷時需要重新檢驗的,由提出重新檢驗方支付公檢及相關費用。
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三條 出庫過程中,發現棉花崩包的,倉庫應當免費回包。
第三節 白糖出庫
第八十條 第七十四條因自然變異導致白糖色值變化在規定範圍內的,仍可正常出庫,貨主不能拒絕接貨。
一級白糖的色值小於等於190IU的,由貨主承擔;大於190IU小於等於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計),倉庫給提貨方每噸10元的補償。白糖色值大於240IU時,倉庫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第七十五條 白糖出庫時,出現包裝霉變、嚴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結塊、異味的,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PTA出庫
第八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 倉庫正常保管情況下,PTA水分指標變化不影響使用的,貨主不得拒絕接收。
第八十三條 第七十七條 出庫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庫。
第五節 菜籽油出庫
第八十四條 出庫數量發生損耗造成短少的,交割倉庫應及時按實際出庫數量補足。不能及時補足的,交割倉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含當日)之前菜籽油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買方貨主。
第六節 早秈稻出庫
第八十五條 出庫數量發生損耗造成短少的,交割倉庫應及時補足。不能及時補足的,交割倉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日之前(含當日)之前早秈稻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買方貨主。
【說明】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六條只是為了和“甲醇出庫”條款(第八十七條)措辭保持一致而僅作個別字面修改,實質內容沒有變化,特此說明。
第七節 甲醇出庫
第八十六條 出庫時甲醇不符合交割質量標準的,倉庫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出庫數量發生損耗造成短少的,倉庫應及時補足。不能及時補足的,倉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含當日)之前甲醇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貨主。

第十章 廠庫交割商品出庫

【說明】這裡之所以增加了一章,而不是在上一章分節,主要是倉庫出庫已經分節了,廠庫無法再分節了。
第八十八條 廠庫出庫時的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在24小時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速度的確定和調整由交易所批准並公告。
第八十九條 廠庫應在貨主與廠庫辦妥提貨手續之日起3個日曆日內開始發貨,廠庫與貨主另有約定的除外。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託廠庫代為發運。
由於貨主變更發貨方式、發貨時間、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發貨推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十條 交割商品出庫驗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重量驗收:由提貨人與廠庫共同實施,以廠庫檢重為準,足量出庫。
出庫數量發生短少的,廠庫應及時補足。不能補足的,廠庫按《提貨通知單》開具日(含當日)之前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核算短少商品價款,賠償貨主。
提貨人在貨物交收時應到交收地點監發,未到場監發的,視為對貨物重量沒有異議。
質量驗收:廠庫應在提貨人監督下在罐內或管道出口進行抽樣,經雙方確認後共同封樣。樣品一式三份,一份由貨主保存,兩份由廠庫保存,廠庫應將樣品保留至發貨後30個日曆日,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
廠庫須保證期貨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
第九十一條貨主辦理提貨手續時,應就發貨速度及最後完成出庫時間與廠庫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廠庫應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發貨速度發貨。
第九十二條多個貨主同時提貨時,廠庫可按貨主預約時間及辦理提貨手續的先後順序等合理安排發貨。
第九十三條廠庫或貨主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發貨計畫發貨或提貨的,雙方應及時協商並妥善調整發貨速度或發貨計畫,並且過錯方應付滯納金。滯納金額=5元/噸×按日發貨計畫應發未發或應提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因廠庫原因在約定的最後發貨日起5個日曆日內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發貨的,貨主可要求廠庫終止發貨並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按商品總量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當廠庫發生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可動用廠庫交具的銀行履約保函、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
第九十四條 因天氣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不需支付賠償金。
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商品發貨計畫書、協商確認書、發貨和提貨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十一章 入庫和出庫復檢

第一節 倉庫商品入庫復檢
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條貨主或者交割倉庫對入庫檢驗結果(強麥除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並預交復檢費用。
復檢僅限於復檢申請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同意檢驗結果。
第九十六條 第八十一條白糖、PTA和甲醇復檢機構為原檢驗質檢機構,交易所可調換或增加質檢人員。;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倉庫檢驗的小麥質量指標,復檢機構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和早秈稻復檢機構由貨主和交割倉庫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九十七條 第八十二條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的品種,復檢樣品由復檢機構重新扦(采)取,交割倉庫應予以配合。復檢機構應當自抽扦(采)樣完畢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果(如樣品量較大,可適當延遲),並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復檢機構為原質檢檢驗機構的品種,復檢機構只對其保留的樣品進行復檢,不再重新扦(采)樣。復檢機構自收到交易所復檢通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復檢結果,並將復檢結果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異議方。
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九十八條 第八十三條由交易所指定復檢機構的品種,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原檢驗結論一致的,由貨主承擔相關費用(檢驗費、抽樣費、差旅費、交通費等。下同);復檢結果與交割倉庫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相關費用由交割倉庫承擔。
復檢機構為原質檢檢驗機構的品種,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相關費用;復檢結果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相關費用由質檢機構承擔。
第九十九條 第八十四條一號棉入庫復檢按《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節 倉庫商品出庫復檢
第一百條 第八十五條自《提貨通知單》開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倉單持有人對商品質量有異議的,可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並預交復檢費用。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確認出庫商品質量。
第一百〇一條 第八十六條復檢僅限於復檢申請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
菜籽油復檢項目限於酸值、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和摻偽。
由交割倉庫檢驗的項目,參照入庫復檢進行;由質檢機構檢驗的項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一百〇二條 第八十七條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規定時間或者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復檢,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一百〇三條 第八十八條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易所通知交割倉庫。復檢機構在交割倉庫協助下重新扦(采)樣,樣品經三方共同認可後封樣。復檢結果由交易所通知會員與交割倉庫。
復檢結果符合交易所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復檢申請方承擔。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過錯方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
第一百〇四條 第八十九條復檢結果不符合出庫規定的,在雙方約定或者規定的出庫時間內,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可以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商品調換,提貨方不得拒收。商品調換不得影響商品及時出庫,調換增加的運輸、檢驗等費用由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調換後商品的出庫按交割商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〇五條 第九十條 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未能用符合出庫規定的其他商品調換,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可以與客戶(提貨方)協商處理。
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須及時對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處理以達到出庫規定,並承擔補償責任。補償金額按相應照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3%計算。加工處理且補償後,客戶(提貨方)不得拒絕接受商品。
(二)無法加工處理或者加工處理後仍不能達到出庫規定的,交割倉庫或者標準倉單轉讓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相應照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的120%計算,貨物歸交割倉庫或標準倉單轉讓人所有。
第一百〇六條 第九十一條一號棉復檢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2007)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節 廠庫商品出庫復檢
第一百〇七條 貨主對交割商品重量、質量有異議的,首先與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並預交復檢及相關費用。
重量異議,應在貨物出庫前提出。
質量異議,應在貨物出庫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確認出庫商品的重量或質量。
第一百〇八條 復檢僅限於復檢申請方提出的有異議的項目。
復檢樣品僅限於保留樣品。
復檢由交易所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第一百〇九條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規定時間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復檢,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復檢結果符合交割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復檢申請方承擔。
復檢結果不符合交割規定的,復檢及相關費用由廠庫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廠庫與貨主協商處理,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廠庫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該品種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復檢不符合交割規定的商品數量×120%,對應的貨物歸廠庫所有。

第十二章 監督、爭議和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第九十二條交易所有權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抽查。
對期貨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註冊。
對已經註冊成倉單的商品質量和數量抽查中發現質量不合格或者數量有差額的,責成交割倉庫、廠庫或者倉單持有人採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交割倉庫或者倉單持有人承擔。出現違規行為的,交易所按規定對違規者進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九十三條標準倉單轉讓人與受讓人(提貨方)之間、客戶與交割倉庫或廠庫及倉單質量免檢承諾人之間產生交割糾紛的,雙方可先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一百一十二條 第九十四條交割商品出庫時,對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發生爭議的,交易所按本辦法規定對責任歸屬進行確認,最終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交割倉庫、廠庫或標準倉單轉讓人不能向客戶(提貨方)交付符合契約出庫規定標準的商品,造成客戶(提貨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交割倉庫或廠庫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交易所僅對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質量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廠庫發貨完畢,無數量、質量責任,經廠庫申請,交易所退還現金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支付保證方式。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第九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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