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環境保護局始成立於1984年,與建設局合署,1999年12月份獨立設定,現為政府工作部門。內設辦公室、環境管理股、環境影響評價股和自然生態保護股。下設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環境信息監控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樅陽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84年
- 行政類型:政府機構
- 所屬區域:樅陽縣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宣傳法制股)
協助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收發,負責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保密、檔案、信訪、機關財務及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管理縣級排污費使用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機關與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擬定地方性政策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組織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執法檢查;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縣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與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環境管理股
督促檢查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負責編制污染治理計畫,並監督實施和組織驗收;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經營或處置登記等環境管理事務;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負責過境廢物轉移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縣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畫;組織制訂環境保護經濟技術政策、環境監測和輻射管理等有關細則;組織編制全縣環保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承辦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股(行政許可股)
擬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提出環評意見,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工作;負責縣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內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擬定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總量控制計畫編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工作;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的綱要;承擔所有行政許可職能,即包括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核准、發證等。參加行政審批疑難事項的會審;參加涉及本部門聯合審批事項的聯合審批會議;參加本部門有關會議。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日常管理工作,履行視窗項目辦理職能,接受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和監督,完成縣行政服務中心和本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行政許可科成建制進駐縣行政服務中心。
(四)自然生態保護股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和規定,組織編制實施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建設規範;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編制生態村建設規劃;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實施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指導鄉鎮環境綜合整治、有機食品生產、全縣生態示範和生態農業建設;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接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參與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
(二)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小城鎮環保規劃;組織編制落實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監督管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三)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統一監管。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
(五)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各部門以及跨鄉鎮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鄉際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建設。
(八)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負責對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與考核職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組織協調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