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都縣民政局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承擔樂都縣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擬訂救災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都縣民政局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編制:8名
- 工勤人員編制:1名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承擔樂都縣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實施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住房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等工作,負責五保供養工作,參與教育、司法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參與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地名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落實工作,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慈善事業促進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收養登記管理、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相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政策理論研究、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雙擁辦公室、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承擔指導和監督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的實施工作;承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監督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承辦擁軍優屬工作;優撫事業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承辦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和軍休服務管理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救災救助股
擬訂救災工作辦法;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發布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擬訂減災規劃。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辦法。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區劃地名室、民間組織管理室、社會事務室)
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涉港澳台兒童收養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縣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為8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名(正科1名,副科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