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城市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指導規程(試行)

《樂清市城市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指導規程(試行)》是樂清市施行的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城市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指導規程(試行)
  • 施行地區:樂清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城市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式,推進城市社區事務民主決策,保障城市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堅持社區黨組織領導、民主集中制和居民自治的原則,實行依法、民主決策。
第三條本規程適用於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有關事宜;
(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三)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辦法;
(四)選舉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五)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年度工作目標;
(六)制定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種制度,制定修改居民公約;
(七)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項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會議召集和召開
第四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並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應召集而未召集的,社區黨組織可在鎮黨委、政府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支持和指導下召集會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一)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社區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區居民代表提議的;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決定提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
(三)其他必須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情形。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提前5日將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時間、地點和擬討論決定事項告知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重大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並徵求社區居民意見。
第八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擬討論決定事項應提前通過公開欄和其他公開方式向社區居民公開。
第九條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時,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的,方可召開。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的,應終止其居民代表資格。
第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可組織社區居民旁聽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旁聽人數一般不超過10名。
第三章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案一般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社區居民代表或50名以上有選舉權社區居民聯名提出。
提出議案時,需提供解決問題的構想、方案及有關材料,於會前15日提交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二條重大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研究。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對社區居民代表或社區居民聯名提出的議案進行預審,預審決定不提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涉及社區重大決策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議程、議案決議草案等,須事先報鎮黨委、政府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備案。
第四章會議程式和審議決議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式召開:
(一)組織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簽到,工作人員應在會議正式召開前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二)主持人宣布會議正式開始,提出會議議案,介紹並說明提供決策的決議草案;根據需要,可邀請專業機構或第三方參與介紹供會議決策的決議草案;
(三)對擬討論決定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決議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四)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五)會議小結。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應當按照會議程式,採取一事一表決的形式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列入會議討論的議案,在討論和審議時認為提供的決議草案不夠完善或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討論研究的,可先不表決,待修改完善後提交下次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審議。
社區居民代表或社區居民聯名提請討論決定的議案,在表決前可要求撤回。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應每年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一次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報鎮黨委、政府或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備案。
第十七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到會的社區居民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含有侵犯社區居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的內容。
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依法作出的決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或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及時通過公開欄和其他公開方式向社區居民公開,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代表應及時向所聯繫的社區居民傳達會議精神,帶頭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二十條對社區居民提出的質詢,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可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上進行口頭答覆。
第五章會議記錄和歸檔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要安排專人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數、缺席人員、列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第二十二條會議記錄內容須經參加會議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核對並簽名。
第二十三條會議記錄和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鎮、街道應根據本規程指導各社區制定本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規程。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由市民政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