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環境綜合管理,加強市區(樂成鎮建成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區環境綜合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樂清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2002-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了爭創省級文明城市,加強市區(樂成鎮建成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就加強市區環境綜合管理有關事項通向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任意傾倒、隨地丟棄垃圾。沿街(路)各單位、商店、住戶應與管理部門簽訂“門前三包”、“門內達標”責任書,經營水果蔬菜的攤點應自備瓜皮果殼收集容器,實行垃圾袋裝化。
二、建設施工單位應與管理部門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建築工地應有防塵防污措施,設定遮檔圍欄;建築垃圾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送往指定場地;車輛出工地要先行沖洗,禁止輪胎帶泥污染路面。嚴禁擅自挖掘道路,嚴禁占道施工、堆放物料、建築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禁止在樂成鎮南大街、人民路、縣前路、雲浦路、建設中路、建設東路、寧康路、清遠路、建虹路等主要道路及兩側巷(弄)口占道設攤經營。否則,予以強制取締並處罰款。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行道樹、電線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設定、張貼、塗寫、刻畫各種標語、廣告和其他宣傳物品。
五、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拉車在樂成鎮南大街、建設中路(東浦轎至建虹路口)、縣前路通行;每天7時至19時,禁止大型車輛、拖拉機、農用簡易機動車在樂成鎮南大街、雲浦路、建設東路、建設中路、建虹路、縣前路、人民路、清遠路等主要街道通行或裝卸貨物。
六、市區範圍內嚴禁亂停車輛、按鳴喇叭(104國道過境段 除外)。
七、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市容市貌的各類違法違章建築和臨時棚架,必須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一律依法強制拆除。
八、凡違反通告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垃圾處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其他集鎮參照執行。
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