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

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

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是樂山市金口河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
  • 所屬單位: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樂山市金口河區
機構簡介,工作職責,機構設定,

機構簡介

2019年3月18日,樂山市金口河區應急管理局掛牌成立。根據《樂山市金口河區機構改革方案》,將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區公安分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區民政局的救災職責,相關機構的地質災害防治、水旱災害防治、森林防火、震災應急救援等職責,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領導小組)的職責,以及原事業單位區防震減災局的防震減災行政職責等整合,組建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掛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業單位區防震減災局更名為區防震減災服務中心。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全區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區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執行,監督、指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協助做好省市在金口河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監督執行職業衛生標準中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六)負責組織區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八)組織指導並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區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套用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提案、議案、信訪、人事、編制、勞資、財務、資產和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對外交流與合作。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材料;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安全監管股
1、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承擔區級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2、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專家論證、現場核查工作;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企業安全專項整頓、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關閉工作。
3、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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