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審計局

樂山市審計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審計內容的全市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審計局
  • 性質:審計局
  • 城市:樂山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 局長:周明德 
領導簡介,內設機構,部門職能,

領導簡介

局黨組書記、局長吳小怡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雷邦軍同志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分管駐局監察室;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宋紅玢同志分管辦公室、財政審計科、電子數據審計科和審計信息化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學焦同志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企業金融與外資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和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振華同志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河川
總審計師何棱同志分管法規科、社保審計科;
副調研員彭燦同志協助副局長分管企業金融與外資審計科。

內設機構

根據機構職責,樂山市審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構編制、人事、文電、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目標管理、財務、後勤、綜合治理等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髮審計信息,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網站信息發布;協助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開展審計政策、規劃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編制和管理全市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審計統計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督查審計決定、審計意見、移送事項的執行和落實;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機關黨務工作。
(四)財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市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以外的縣(市、區)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和稅收征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五)電子數據審計科
負責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歸口管理,組織開展電子數據採集、整理,開展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數據分析,組織實施聯網審計和市直各部門、單位電子信息系統審計,組織管理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局機關計算機設備及網路維護,負責局機關政務網路安全管理,承擔計算機審計技能培訓。
(六)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社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市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企業、金融與外資審計科
實施或組織審計市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國有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企業、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按照省審計廳的授權,實施我市審計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損益及執行信貸政策情況等。完成省廳授權或組織的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市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市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市屬境外中資企業、合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外債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樂山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承擔對縣級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法屬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

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審計內容的全市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市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長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屬各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除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以外的縣 (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樂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市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樂山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樂山市經濟責任審計分局主要職責:承擔對縣級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法屬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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