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金口河區審計局是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全區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區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長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屬各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區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所屬區審計局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政府或區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含人事、檔案、退休人員管理及法規建設)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審計業務統計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收發;負責機關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目標管理、行政管理、政務公開、後勤、綜合治理等事務;管理局機關經費。
組織實施“金審工程”,負責機關政務網路信息發布和安全管理;承擔局舉報中心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畫生育;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地方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計畫;編髮審計信息。
負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核查工作。
(二)預算審計股(掛外資基建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區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負責審計區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或區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管國家重大工程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組織對區管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施工企業、房地產業的審計監督。
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組織的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我區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區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和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區屬境外中資企業、合資企業和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外債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掛農業、資源環保與企業審計股)
承擔對科級領導幹部、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以及依法屬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和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市審計局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機構、期貨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區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承辦區政府授權的金融審計監督事項;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區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區政府要求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