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申請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由相關民政部門受理。
基本條件,證明材料,
基本條件
我省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具有我省戶籍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二、關於“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和“女方年滿49 周歲”
(一)特別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證據證明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符合條件的夫妻雙方或單方,也可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二)申請特別扶助的夫妻,女方須年滿 49 周歲,獲得批准後,則夫妻雙方同時享受特別扶助政策(不論男方年齡)。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須年滿49周歲。
(三)特別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三、關於“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一)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養、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養子女。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沒辦證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後又補辦結婚登記、符合二孩生育條件女方初育不滿 25 周歲或女方再育不滿 30周歲生育二孩等情況。非婚生育一孩後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暫不納入扶助範圍。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計算,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範圍。再婚未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條件,則隨另一方享受特別扶助政策。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四、關於“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一)“現無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養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現無子女。
(二)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準,並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未經殘疾鑑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為申請特別扶助的對象。
證明材料
申請特別扶助的人員,需要提供以下證明:
(一)基本證明
1.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2.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優待證》 、 《獨生子女證》)或由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認定的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子女死亡證明。子女死亡證明是指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二)其他證明材料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可提供戶籍證明。
2.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定書。喪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
3.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出具證明,或者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有關證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證明、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審核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
六、關於扶助對象的審核和扶助金髮放
(一)扶助對象審核
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扶助金髮放
特別扶助金從女方年滿49 周歲開始發放,已經超過49 周歲的,從其特別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三)扶助對象退出
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終止發放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扶助手續:
1.子女數增加(包括再生育、收養導致子女數增加)後,子女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傷病殘的獨生子女康復的。
3.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外省的。
4.工作人員審批錯誤的。
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騙取特別扶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其領取的特別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