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河北商會

榆林市河北商會是由多家在陝的河北籍企業家共同發起,並自願加入的行業性、非營利性民間社團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市河北商會
  • 地點:榆林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介紹,商會宗旨,商會制度,

商會介紹

在陝西、河北兩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領導的大力支持和熱情關懷下,經陝西省商務廳、民政廳批准,於2009年7月29日在西安正式揭牌成立。也是河北省在外省成立的比較早的一家省級商會。
商會領導層設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處為商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商會宗旨

熱情服務冀商,傳承家鄉情緣,構建合作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為在陝河北籍企業家、經營者與政府有關部門聯絡、溝通搭建平台,為在陝河北籍企業家、經營者招商引資、拓展發展空間鋪路搭橋,為在陝河北籍企業家、經營者調解經濟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服務,使商會真正成為河北客商之家。
主要業務範圍有:開展河北駐陝企業家、商人之間的聯誼活動,加強團結、增進友誼,形成本商會內部各行業的優勢互補,實現共同發展;為河北駐陝企業提供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信息,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需要和可能的條件下舉辦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提高企業管理者的素質;協調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省內外舉辦的各類展銷會、交易會、招商會、項目對接會,為會員企業創業發展提供商機;協調各種關係,反映會員訴求,調解經濟糾紛,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目前,商會共有顧問130餘人,其中省軍級領導10多名,廳局級領導40多名。有會員企業349家(其中:陝西省河北商會90家,榆林市河北商會86家,漢中市河北商會108家,延安市河北商會65家)。會員企業經營範圍涉及房地產、冶金、煤炭、製藥、鍛壓、機電加工、建材、裝潢裝飾、現代農業、產品行銷、藝術院校、會展等10多個行業。會員企業總投資規模26億多元,從業1.1萬人,年產值達82億元,年利潤20億元,上繳利稅15.4億元,近五年投入慈善公益事業5700多萬元。

商會制度


榆林市河北商會章程
(2010年3月2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中文名稱:榆林河北商會
英文名稱: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Yulin
第二條 商會性質
榆林河北商會是由河北籍在榆林市創辦企業或河北駐榆林企業、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工商界人士自願加入的非營利性社會商會。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
服務社會 增進交流 推動發展 提升自我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發揮商會的服務和引導作用,為在榆林河北企業和企業家們搭建一個信息順暢、人才共享、感情和諧、合作愉快的企業平台,全面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和經濟效益,為構建和諧榆林、促進榆林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商會服從所屬單位
本商會業務主管為榆林市招商局,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駐地
榆林市西沙芹澗路2號院內(保齡球館對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三)團結聯絡會員,推動河北與榆林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四)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八)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必須在陝或冀兩地正式註冊的實體企業。
(四)工商業者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商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僉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履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革和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理事會;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商會的一般性變更;
(十一)提出下一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商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邀顧問和顧問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社會威望,在榆林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不受年齡限制,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收取會費標準經討論通過。其中:企業會員會費下限為5000元/年;個人會費下限為500元/年。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商會發展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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