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
- 成立時間:2011年10月11日
- 會長:郭春來
- 秘書長:王金洲
機構簡介
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及民政部門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組織建立“河北省冀商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英文名稱為:HEBEI MERCHANT FEDERATION,縮寫:HBMF。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河北省冀商聯合會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為重要思想為指針,河北省內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和企業家,冀商研究的著名專家學者,以及省外、國外河北籍工商界企業和企業家、社會名流及地方河北籍社團組織自願參加的民眾性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聯合會所有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河北省冀商聯合會的宗旨為:弘揚燕趙自強之精神,堅定誠信仁義之理念,敞開博大寬闊之胸懷,樹立團結奮進之雄心,塑造冀商之魂魄,傳承冀商之文化,提升冀商之品牌,凝聚冀商之財富。義利並舉,兼濟天下。返哺家鄉,回報社會。
第四條 河北省冀商 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北省工商業經濟聯合會,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設石家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業務範圍:
(一)傳承並發揚冀商歷史文化傳統和冀商商精神,與現代商業理念充分融合,推動“冀商”的崛起,為重振冀商雄風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立足河北,放眼世界,促進和深化國內外其它地區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三)創建冀商群體誠信經營的合作平台,推動冀商群體與政府及其他合法組織的溝通與合作,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
(四)為企業家及專家學者等提供一個與各界業內精英和資深政要人士共商經濟大是、交流文化理念、共享經驗信息、進行社交和聯誼的平台;組織冀商歷史和新冀商研究專家學者開展冀商課題研究,推動冀商研究發展;召開年會、研討會以及其它學術討論會,討論冀商會員發展所關注的重要問題;為冀商團體提供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技術;
(五)為會員企業及企業家提供事關企業發展及企業家隊伍建設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各方面的服務;
(六)獨立或合作開展有助於實現聯合會宗旨的會議展覽、信息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等各類活動;
(七)提出促進河北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合理化建議,通過聯合會與政界、商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促進和加強企業與各地政府之間、會員企業之間在商貿和投資方面的合作關係;吸引和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來河北投資發展,充分發揮聯合會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八)組織冀商群體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河北經濟整體實力和地位、樹立河北省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聯合會會員分為理事會員、團體會員和特邀會員三類。企業及個人會員原則加入地方的冀商商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二)願意遵守聯合會章程;
(三)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聯合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合會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聯合會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三)參加聯合會年會;
(四)獲得聯合會提供的會刊、信息,並經授權優先使用聯合會的經濟信息資料庫;
(五)通過聯合會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商機;
(六)委託聯合會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七)經授權享有“冀商聯合會會員”的冠名權;
(八)享有聯合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聯合會決議;
(二)遵守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按時參加會員大會及聯合會相關活動;
(四)保護聯合會合法利益;
(五)依據聯合會有關規定按時交納會員費;
(六)向聯合會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七)聯合會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決定退出聯合會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聯合會秘書長,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與聯合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聯合會實行會員制,會員代表大會為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由聯合會、地方冀商商會推選的會員代表、特邀代表、聯合會理事組成。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決定會費的變動;
(四)審議批准聯合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准聯合會工作計畫;
(六)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會員除名;
(八)決定聯合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或經1/5以上的會員請求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可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聯合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訂聯合會工作計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十)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聯合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訂聯合會工作計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八)評選、表彰、獎勵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同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為獲獎個人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九)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聯合會會長或副會長可以擔任聯合會法定代表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冀商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領導成員
郭春來:中金運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謝靈山:上海市河北商會會長
張士信:重慶市河北商會會長
李秋斌:山西省河北商會會長
王萬恆:內蒙古自治區河北商會會長
包振生:四川省河北商會會長
商興華:貴州省河北商會會長
杜亞然:北京保定商會會長
王新生:寧夏河北商會會長
高志剛:新疆自治區河北商會會長
張鎖良:陝西省河北商會會長
郝碧琳:廈門市河北商會會長
王永祥:太原市河北商會會長
孫慶昌: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河北商會會長
李 傑:新疆巴州河北商會會長
徐景發:漢中市河北商會會長
王子田:榆林市河北商會執行會長
陳洪祥:赤峰市河北商會會長
五、執行秘書長:
董明德:北京河北企業商會專職副秘書長兼秘書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