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契約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採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

二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

三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契約價款的10%,且不得少於契約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額度。
四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契約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五·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契約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後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
六· 當業主不能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定。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定到期後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七 ·因業主不履行契約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後,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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