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擔保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就是保證契約的完成,即根據業主為一方、承包商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施工契約,保證承包商承擔契約義務去實施並完成某項工程。

履約保證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保證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業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保證擔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履約保證擔保
  • 外文名:Project performance bond guarantee
  • 繁體:工程履約保證擔保
  • 屬性:施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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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保證擔保的責任

對於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如果是非業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契約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
1、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契約義務。
2、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契約的剩餘部分,業主只按原契約支付工程款。
3、按契約的約定,對業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的保證金

實施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可以實行全額擔保(即契約價的100%),也可以實行分段(一般為契約價的10-15%)滾動擔保。對於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證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契約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這些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並在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債,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人在工程主契約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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