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遞實名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遞實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02-25
- 來源: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辦
- 範圍:物流寄遞
導語,正文,
導語
頒布時間:2014-02-25 15:44 來源: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辦
正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流、寄遞市場經營秩序,促進物流、寄遞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物流、寄遞實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軍人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流、寄遞業實名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套用信息化管控設備,落實實名登記制度;
(二)負責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安全檢查和實名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
(三)召集物流、寄遞實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分析實名管理中的新情況、新變化、採取新對策;
(四)依法查處違反實名登記、收寄驗視規定的行為;
(五)依法查處利用物流、寄遞渠道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
第五條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稅務、郵政管理、工商聯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物流、寄遞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物流、寄遞業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監測分析市場狀況,擬定全州物流、寄遞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流通設施基本建設計畫;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客運單位、個體運輸戶的監管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督促執行物流、寄遞實名登記制度和安全監管制度;
(三)商務部門:負責編制全州物流、寄遞企業的發展規劃,引導和扶持物流、寄遞業健康發展,強化行業協調、監督和自律;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特殊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負責做好在出具運輸、郵寄證明前的核實核查工作,必要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把市場經營主體準入關,負責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並及時將註冊登記情況向公安機關通報,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和其他違法行為;
(六)稅務部門:負責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七)郵政管理部門:開展寄遞渠道安全監管工作,完善安全監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和監測預警,收集與行業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引導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規範經營,降低經營風險,監督寄遞企業落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匯總分析涉及寄遞業的違法犯罪案件成因及規律特點,及時發布通報;
(八)工商聯:負責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商會等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各職能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安全范防、安全管理的宣傳和培訓。
第六條物流、寄遞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和收寄驗視制度。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物流寄遞實名登記和收寄驗視制度的行為,對舉報或者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物流寄遞實名管理舉報獎勵辦法》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寄收物品業務時,應當主動出示經辦人或者本人的實名證件。
第九條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不得寄遞、運輸下列物品: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穢、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毒品、危險化學品、管制刀具、精神麻醉藥品、放射性物品;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禁寄物品。
第十條從事物流、寄遞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二)收寄物品時,應當查驗寄件人的實名證件;
(三)如實登記寄件人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住址、聯繫電話和收(取)件人的相關信息。交付物品時,應當查驗收(取)件人的實名證件。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以備管理部門查詢;
(四)除信件以外,對客戶交寄、託運的物品,應噹噹面驗視內件,凡國家規定禁寄或者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物品,不予收寄;
(五)發現違禁物品應當妥善處置,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六)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安全保衛機構,明確安全責任人,配備專職保全人員和安全驗視員,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七)嚴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續,不得使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並將所聘用人員基本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八)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教育管理,強化內部監管,防止從業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實施調包、夾寄禁寄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九)加強技術防範,嚴格保守客戶信息資料秘密,嚴禁泄露客戶信息;
(十)建立健全收寄和取件基礎台賬,完善流程管控,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檢查發現和路檢查獲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實名登記的貨物,檢查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企業(個體工商戶)補辦登記、完善手續,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利用物流、寄遞渠道走私、販運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毒品、非法宣傳品等影響公共安全和有重大社會危害的,應當立即報警。
第十三條州、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物流、寄遞實名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各縣(市)開展的物流、寄遞實名制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指導、督促和考核評估;對上級機關通報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督辦。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路檢查驗。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毒品、易製毒化學品公開查緝站和流動警務站、各縣(市)公安巡邏堵卡點,可以對有不執行實名制嫌疑的物流運輸車輛、貨物進行檢查,對不按實名登記的貨物不予放行,並通知企業(個體工商戶)帶回補辦手續。
第十五條對未取得從業資格從事物流、寄遞業務的,由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不執行實名登記、收寄驗視制度的,由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泄露客戶信息,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物流、寄遞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不執行實名登記、收寄驗視規定或者明知是禁寄物品依然收寄、運輸,或者與不法分子勾結利用物流、寄遞渠道販運禁寄物品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流、寄遞監管和服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